網路不得販賣酒精飲品、菸品不得私製、私製酒品不得販賣
記者魏永忠\臺中報導
近來新冠肺炎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部分調酒業者、餐酒館為降低營業損失,利用社群媒體、手機應用程式或網站連結電子表單等電子購物方式宣傳,提供消費者購買酒精飲品管道,此行為已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規定,無論業者有無辨識購買者已滿18歲機制,為保護兒童及少年健康權益,只要以網路管道販售酒精飲品,為法規所不許。故現行販售酒精飲品方式,仍需消費者親自至店面選購。
消費者至店面選購酒精飲品外帶時,調酒業者、餐酒館需配合下列配套措施﹕
一、應以杯裝為限,且無商品化包裝。
二、前揭杯裝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應於該杯裝容器上標示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提醒購買者,該產品為酒品、未滿18歲禁止飲酒等事項,以避免兒童及少年誤飲。
財政局提醒,疫情期間販售酒精飲品仍須遵守第30條第1項「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規定,以免違規受罰(罰鍰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
另外,未依法取得產製許可執照,不得私製菸品或私釀超過100公升酒品,亦不得對外販售,違規產製私菸私酒或販賣行為,將分別處罰鍰新臺幣5萬至100萬或3萬至50萬元,請民眾、業者多加留意,避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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