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議員:謝謝以衛生局為主,市府各機關同仁全力防疫的辛勞,也在防疫成果上貢獻卓著
記者魏永忠\臺中報導
今天是警消環衛委員會業務質詢,首先謝謝以衛生局為主,市府各機關同仁全力防疫的辛勞,也在防疫成果上貢獻卓著。
在開始質詢前,我講一個我在台南市讀大學時期的小故事。當時台南市長蘇南成為整頓市容,講所有騎樓打通,靠路邊外側騎樓畫了可供停放機車或自行車的格位;我因為自行車未依規定停放,被警察開了一張罰單,罰單背面蓋了一個說明,印章內容寫「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為維護社會秩序,得加重處分」,因此罰款金額由新台幣90元,加倍變成180元。當時成功大學附近餐館,水餃一顆只要1元,180元可以吃180顆水餃,為此我與開單警員爭論,「動員戡亂應該是去打共匪,跟自行車停放有什麼關係?」
前些時候聽聞媒體報導,高雄市有警員對於站在路邊吃早餐的勞工朋友,以「未全程戴口罩」為由,開了一張3,000元的罰單,除了覺得有些不通人情外,也有些怪怪的。
後來東區有位里長向我陳情,其里內有位重度精障里民被建設局開了一張未戴口罩罰款3,000元的罰單,希望我協助他,第一,他屬於低收入戶繳不起罰單,第二,他是重度精障人士,搞不清事理。當下除了請建設局養工處處理外,更對這張罰單處罰的法理依據產生疑問。
疑問一,傳染病防治法在地方的主管機關是衛生局,這張罰單是警察單位取締送請建設局開罰,警察單位為何不直接送衛生局處理?
疑問二,經詢問建設局誰授權建設局可以處理傳染病防治法業務,進而開立違規罰單,建設局表示,係市長裁示,因衛生局人力不足,防疫工作要各單位就「業管」範圍,進行違規懲處開罰!
疑問三,蔡英文總統並非發布「緊急命令」,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為必要處置),但至今立法院並無「緊急命令法」,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為何?也就是其他法律難道都要讓路?
疑問四,市府110年預算,除衛生局為防疫主管機關,須處理傳染病防治工作及處罰事務外,其他各局之組織章程均沒有協助傳染病防治法相關業務,尤其在各機關的預算書中的「歲入」部分,其中罰鍰收入都是各主管業務的處罰,沒有「傳染病防治法」的罰金收入,按市府陳送預算書,經議會三讀通過,預算書完成法定程序成為「法律文書」,沒有法律授權市府各機關憑什麼開立罰單?各機關收了錢如何收入各機關公庫帳內?沒有歲入科目又如何去收錢?難道自己另開一個「小金庫」?
疑問五,此次防疫從中央到地方都喊著「超前部署」,疫情從去年二、三月,到去年市府送出民110年預算書,本席在去年的總質詢,就下「詢問條」問各機關「後疫情時代」應該要做的事,沒人當一回事。這些天我再讀各機關組織章程與預算書,沒有一個局在110年預算書中提如何防疫,世界衛生組織(WHO)一再提醒COVID-19可能要持續到2023年,難道整個市府喊「超前部署」都是喊爽的?沒有完成預算的法律授權,一切都是假的,各機關公務員大都是「高普考及格」,幹主管的都有多年經驗,難道不懂「依法行政」的道理?
綜上所述,本席肯定衛生局與市府各機關此次防疫有功勞也有苦勞,但「依法行政」不可廢,本席有以下建議:
建議一,除衛生局外,市府各機關無權對民眾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各機關已開出之罰單應全數作廢撤銷,所收到的罰鍰應全數退回,否則所有罰單將因法理疑義產生許多申訴與行政訴訟。
建議二,市府各機關強力執法進而重罰,如果必要,市府各機關,應站在協助立場,將取締案件,移請衛生局開罰。
建議三,考量明(111)年,疫情恐無法完全結束,市府各機關若仍有協助衛生局執行傳染病防治法之必要,甚至直接開立罰單,則市府各機關應於111年預算書中,增列組織章程有關防疫協同工作,若有罰則亦應在各機關預算書中「歲入」部分列罰鍰收入,即便只列1元也算是「開戶」,才有執法依據。
建議四,依民主政治「代議政治」精神,凡涉及民眾「權利與義務」事項,須由立法機關(在台中市為市議會)為之,也就是要有議會授權,有關傳染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收入與支出,市府可提出「特別預算」送議會討論通過,其中即可包括對各機關協同傳染病防治工作。
結論,開單重罰是藉著「民氣可用」,也是「殺雞儆猴」,希望快速嚇阻民眾守法的方法,但如果有類似「建設局幫警察局處理闖紅燈開罰單」的行為,若此破壞法理的作為,除非有總統頒佈的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市政府各機關仍須「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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