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依法都審 呼籲中央莫忽視民意
記者魏永忠◎臺中報導
針對台電說明台中火力發電廠現有燃煤1至10號機都是特照一事,臺中市政府表示,特種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經行政院許可,僅得免適用建築法的相關規定,並無排除都市計畫法的規定,按照規定還是需要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且內政部營建署99.10.25.營署建管字第0990070960號函示清楚說明,經行政院許可特種建築物,惟仍須符合都市計畫、消防等規定。
內政部109年4月17日邀集行政院、經濟部、台電公司、環保署等相關單位召開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免按建築法一部之規定會議,同意本案修正後報行政院,建請同意依建築法第98條視為特種建築,但有關土地使用、都市設計、消防安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勞工衛生管理及公共藝術等事項,仍請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而現在台電燃氣機組及其附屬設施之都市設計審議尚在審議,內政部卻不遵照先前的會議決議,不理會地方民意,逕自核發中火發電機組特種建築物許可,其合理性著實令人存疑。
都發局說明,台電燃煤機組的興建是在台中縣時代,當時未制定都市計畫法自治條例、也沒有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地方治理尚未落實。隨著時代進步,地方治理重要性與日俱增,臺中市政府依法行政,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9條第3項授權訂定「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規定相關重大建設均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就是在都市計畫及自治條例的授權下,檢視地方發展的需要,這也是都市設計審議的重點!
以都市設計審議事項而言,台灣電力公司興建之燃氣機組及卸貨碼頭等相關設施已達「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建設認定表」規模,對於台中港海岸環境及景觀影響甚鉅,且報導所載台電承諾115年開始拆除燃煤機組,與送審的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中的說明「…,既有燃煤機組不除役,4部燃煤機組轉為備用」完全相悖,地方再不要求都市設計審議,屆時備用不拆,煙囱真的從5支變7支,甚至從7支變更多煙囪?都發局再次重申,呼籲台電應儘速趕辦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依據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注意事項-九、各級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期限,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會議審議之,或將書面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提送審議會審議之案件,辦理期限以十五日內召開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
回覆刪除請問台中市政府延宕15個月,有依法審查嗎??本案行政院即是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6條之規定,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時仍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政治不難,找回良心而已—台中市政府不應該漠視民眾對於用電與新鮮空氣需求
回覆刪除一、一級致癌物砷有七成都是由燃煤電廠排放出來的,這是中雲嘉癌症特別高的主要原因 ;唯有儘快發電廠燃煤機組改燃氣機組,才能開始降低中雲嘉的癌症發生率。台中市政府盧團隊成員,也都是必需要呼吸台中市空氣,切莫因「選舉」誤己又誤人。
二、由於電廠用途與構造都不同於一般建築物,因此循慣例依建築法第98條及「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規定,申請行政院核發特建許可。台中電廠的燃氣機組並不是特例,現有的台中電廠也都是申請特種建築物。
三、 此外,中火兩部機組「煤轉氣」遭台中市府以都審卡關15個月,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營建署認定中市政府將台中電廠所在區域列為需都審範圍,並未完成法定程序,也超過法律授權範圍,認為不必進行都審。
四、 行政院已發給台中電廠燃氣機組特種建築執照,為加速以氣換煤,台電會啟動與去年就已得標的GE公司的簽約程序,中火新增2部先進復循環燃氣機組原應今年下半年動工,希望可在2025年讓第1部機組上來,減少燃煤使用。
五、 經濟部5月公布長期電源開發方案,只能將2台機組上路時間由2024、2025各延1年;除煤轉氣延後1年,缺口也須以新增IPP(民營電廠)燃氣機組因應。
六、 經濟部長王美花於110年6月22日承諾:若第1部燃氣機組如期上線,隔年即會啟動拆除2部燃煤機組跟1根煙囪的工作,表現減煤誠意。台電董事長楊偉甫也表示,台電也會視用電成長及調度情況進行詳細評估,評估後續新增第3到第5號燃氣機組需求,預計2035年台中燃煤機組可以全數除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