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回應總站夜市營業執照議題
記者董維宣◎臺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說明,總站夜市去年8月7日依台中市政府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條例申請營業許可,然而業者卻在10月9日至11日尚未取得許可即違法營運,經發局現場稽查處罰鍰6萬元並勒令停業,後續也多次接獲人民陳情該夜市造成交通堵塞、車輛違停、噪音、油煙、垃圾等問題。
經發局指出,此案已經4次書面修正,然而依據業者最新提送的計畫書內容,仍然補正不全,無法解決地方反映的噪音、光害、交通等問題,如營業勢必影響周邊環境及交通,因此依規駁回設置申請。業者如不服經發局所作處分,可於接獲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經發局再次提醒,業者未取得營業許可前,不得先行招商營業,若夜市違反相關規定,市府將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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