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空氣、水與電,是人民生活必需,請不要以政治或選舉考量,來阻擋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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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在阻擋台中市民期待「穩定供電」、「減碳與無空汙」--願望實現;空氣、水與電,是人民生活必需,請不要以政治或選舉考量,來阻擋進步。
(一) 、台中市民用肺發電,中電北送,情形早已不存在。
1、台中市109年用電量達330.7億度,已超過台中火力發電廠(中火)年發電量279.15億度,中電自用早已不足,何來北送之說;短差51億度用電量,全是依賴外援。
2、台中市政府堅持「拆兩部燃煤機組」將影響2.8至3%的供電,在已經節節高升的用電現況,對於中電早已無法自足15%電量將升高至-18%供電短缺(短差60億度以上電力),請問台中市政府有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嗎?
3、反觀,台電公司近年來採行增加燃氣發電、提升空污防制設備效率、更新為高效率機組並在空品不良時環保降載等穩供減排策略與作法,即使中市用電持續增長,109年台中火力發電廠(中火)用煤量已較103年減少超過600萬公噸,空污排放量也減少約6成。
(二)、台中市政府要求台電公司「要先拆兩部燃煤機組之後,才能讓1部燃氣機組上線」的堅持
1、比照通霄電廠先拆後建??? 然而,通霄電廠本來使用就都是「燃氣機組」,根本沒有「燃煤機組」;通霄電廠原有3個燃氣機組已屆齡,在2017年才拆,新的機組則是在2015年已經興建,哪裡來的「先拆後建」。
2、經濟部已承諾:「只要(中火)第一部燃氣機組可以在2025年上線,經濟部會請台電在2026年,也就是燃氣機組上線第二年,啟動拆除兩部燃煤機組、與一根煙囪的工作」。
3、在台中市所需電力早已無法「自給自足」現況下,台中市政府堅持先拆後建,在興建期間電力短缺,及倘興建安裝燃氣機組完成,但運作情況不如預期,請問台中市政府有具體解決方案嗎?
4、區域供電均衡與南電北送問題,興達電廠跳機導致513全台停電,高雄發電量近五百億度,用電量僅約二八○億度,長期「南電北送」相當不公平,高雄市政府已提出訴求「南電南用」、「自己電自己發」;台中市政府對於市民用電需求,有提出「中電中用」、「自己電自己發」之大台中區域電網發展計畫或具體方案嗎??
(三)、利用行政程序卡關
1、台中增氣計畫,已於109年1月20日通過環評,臺中市府要求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台電已陸續送件7次仍未通過,台電於110年6月21日第8次送件。
2、中火興建燃氣機組計畫在中市府都審過程中,審查意見已經從單純的都市景觀設計、逐漸發散到環評已經審查通過的環保議題,共計已拖了15個月之久。
3、這段期間台電向都市設計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請教,發現在行政程序上,台中市政府只是簽奉市長核准,就要求台中電廠要進行都審,「並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處理、已經超過法律授權的範圍」;同時營建署也指出,中火燃氣機組不需要進行都審,行政院也在110年6月22日發給台中電廠燃氣機組特照。
4、營建署特照申請適用於涉及國家機密建築物、用途特殊、構造特殊等五項建築條件,中火在2019年8月就是以準用特照形式申請,在無法與台中市政府取得共識下,請示營建署,確定先前的特照申請持續有效、且符合規範,因此請營建署幫中火繼續審議,最後結果就是「完備」。
(四)、台中市政府在「增氣減煤」能源政策進度已經落後高雄市10年了。
1、高雄興達火力發電廠,在高雄市政府配合下,燃煤機組提早一年,將在2025年全部除役,以落實政府「增氣減煤」能源政策;高雄市長陳其邁已宣示高雄五大能源轉型原則:減煤、綠電、增氣、反核和均衡。
2、台電推動「台中增氣計畫」,是一個減碳、無空汙,並兼顧穩定供電及環境保護的雙贏最佳做法;預計台中電廠10部燃煤機組將可提前10年除役,於2035年實現無煤發電目標。請問台中市政府盧團隊,市府除利用行政程序卡關-中火「以氣換煤」進度外,台中市能源政策是什麼呢???
經濟部及台電以私下、特權及走後門方式,跳過台中市政府審議以特照取得擴建台中火力發電廠機組,所以中火就是違法擴建?
(1)、現行我國憲法對於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一般來說是建築在以下三個基礎上:
(一)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劃分;(二)中央對地方的監督;(三)中央對地方的服務。
(2)、本案既為公眾事務即無「私下」情事,涉及所謂『代執行權』,即一般所稱的『代行處理』,係指『各級地方行政機關依法應作為不作為,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政務正常運作,逾時仍不作為,則由上級介入直接處理。』
(3)、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6條之規定,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時仍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4)、「代行處理」之法律性質
A、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B、地方制度法第76條之代行處理符合上開定義,故其法律性質為上級監督機關對被監督之地方自治團體所為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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