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市議員張耀中關心台中市近年勞資糾紛一事 台中市政府說明如下
記者魏永忠◎臺中報導
勞工局指出,由於勞動部已刪除有關試用期的規定,是否需支付資遣費仍須以個案勞動契約終止原因認定,此案雇主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新制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雇主也可透過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網址試算資遣費( 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勞工局提醒,為避免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資遣費應於勞動契約終止30日內給付,雇主可用現金、轉帳匯款、郵政匯票、法院提存等方式給付,以避免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如有違反,可罰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議員關心勞工局同仁有誤解法令情形,勞工局長張大春也說,日後針對此案件,會請同仁就雙方有利、不利情形加以了解,持續精進執法過程。若資方碰到此問題,可透過市府1999專線和勞工局的專責單位服務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洽詢,勞工局也會加強勞動法令宣導,維護勞資雙方權益。
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若勞資雙方已就資遣費用達成合意,則應依約定內容履行,不得假借行政管制規定要求對方支付更多費用,建議資方要給付資遣費時,應將相關提存或要給付金錢的證據留存,若因勞方自己的因素不領取,此時不可歸責於資方,應不會違反勞基法第17條未在30日內將資遣費給勞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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