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楊正中議員110.10.22新聞稿質詢都市發展局都發基金運用情形,本局回應如下:
記者董維宣\臺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為辦理臺中市都市整體開發發展及都市更新,促進都市土地計畫之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設立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
110年度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編列預算用於都市更新之費用,共計6,360萬元整,占110年都發基金費用總金額3億6360萬9元17.49%,包含:公寓大廈鼓勵成立管理委員會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3,600萬元、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1,000萬元、老舊街區活化整修補助1,000萬元、臺中市都市更新總顧問委託專業服務470萬元、臺中市都市更新資訊系統維護更新70萬元、臺中市老舊街區活化整修補助輔導委託技術服務案220萬元。
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係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1 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3等規定辦理相關收入,以提供臺中市都市發展所需。鑒於「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為環環相扣作業,基金作業性質相同得以合併,該基金供臺中市更新及都市發展之用,符合基金專款專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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