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科大》「性」技巧不純熟
《我見 我聞 我思》李邁 專欄
拙文伊始合先稟明,列位看倌讀友千萬別想歪了,切莫望題生義妄加判斷,謬以本篇濫言訛指《國立台中科技大學》「床上功夫」不行,無力滿足「兩性」高潮,否則「作」案行為人,將涉嫌「性騷擾」觸犯《性騷擾防治法》暨《性別平等教育法》等律典刑章,輕者「思想改造」強制「性」教育,重則深陷囹圄懲處蹲苦窯,惡「性」重大罪無可逭,代誌可就大條了。
拙文伊始合先稟明,列位看倌讀友千萬別想歪了,切莫望題生義妄加判斷,謬以本篇濫言訛指《國立台中科技大學》「床上功夫」不行,無力滿足「兩性」高潮,否則「作」案行為人,將涉嫌「性騷擾」觸犯《性騷擾防治法》暨《性別平等教育法》等律典刑章,輕者「思想改造」強制「性」教育,重則深陷囹圄懲處蹲苦窯,惡「性」重大罪無可逭,代誌可就大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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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歲春寒料峭適值乍暖還寒,《國立台中科技大學》的平靜校園暨社群網絡上,驚爆了一起男老師性騷擾女學生的「醜聞」,剎時之間網軍開戰,煙硝味十足的訊息,在瀰漫的氛圍中逐漸擴散,被害人與「加害」人的粉絲各執一詞莫衷一是,有的為被害的女學生打抱不平,有的則為「加害」的男老師迴護反駁,激情的大夥兒沒有意識到,如此嚴肅的指控,在事實真相尚未還原,在客觀證據還沒查獲之前,這般的輿情嘩然,對事實真相的釐清,除了激化矛盾增加對立製造不安外,應該是毫無助益的。
這樁哀矜勿喜的「性醜聞」,到底純屬師生之間「不真正性騷擾」所產生的誤會?抑或是確有介事的「熊抱」、「狼吻」、「鹹豬手」呢?台中科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受理被害人調查申請後,旋即遵照《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之SOP成立調查小組展開調查,俟調查程序終結,遂認行為人之犯行足堪認定,觸犯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1目,即「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惟鑑行為人於調查期間態度良好,決議「從輕發落」。
台中科大嗣於108年10月1日將調查結果通知書,分送本案之相關當事人收訖,並喻如對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法於接獲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書具理由向本校《學生事務處》提出申復。
再言者,本案行為人於接獲調查通知書後表示不服,並以「僅憑被行為人個人之陳述,即率爾認定指控之真實,實有程序瑕疵,理應重啟調查。」為由,提出申復。
本文截稿為止,該申復案尚在審議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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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科大性平會打從本年四月受理在校女學生遭男老師性騷擾疑案後,雖然完全遵照相關法令作業準則,作出了行政處分,惟因歷經五個多月,外界的印象卻是效率遲緩延宕,未能「速辦」「速結」「速移」,因而引起諸多「啟人疑竇」的「人言可畏」。
為什麼拖了這麼久還沒有結果?是不是學校「師師相護」準備放水?是不是因為證據不足,「題目」太小作不出大文章。而必須花費時間深文周納,非要找出碴來不可?學校的性平會經驗夠嗎?能力足嗎?性平會會不會淪為「派系之爭」「人事傾軋」「黨同伐異」的「打手」?更有甚者地出現了一些「罵娘幹爹」的情緒化抨擊。
針對上情《新華報導》為了善盡輿論責任,協助學校建立性平工作的權威,僅將這段時日校園中善意理性的輿情歸納整理,並經諮詢法界碩彥、刑事達人後,作出淺見提供芻議,至於那些情緒化的人身攻擊、惡言中傷等等出言不遜,則不擬轉述、不予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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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輿情〉(一):
受害的女學生為何不去向法院提出性侵告訴,而僅向學校告老師,是否避重就輕別具用心?
〈本刊芻見〉(一):
本案分別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暨《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24條、第25條。受害女學生可斟酌案情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告訴,亦可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向學校申請調查,女學生此舉並無不妥。
〈校園輿情〉(二):
我們懷疑學校的性平會不夠專業?不具調查實務經驗的性平人員有能力查辦此案嗎?能讓人心服口服嗎?
〈本刊芻見〉(二):
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等相關條文規定,凡參與性平案件調查必須具備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專業素養,且其等均經專業訓練領有結業證書,並納入專業人才智庫,故其等專業之能力應無庸置疑。
〈校園輿情〉(三):
此次學校發生的不幸案件,不是學生告學生而是學生告老師,實在不可等閒兒戲。我們擔心萬一在案情的調查犯罪的認定上不夠嚴謹,造成了冤抑?將如何善後?
〈本刊芻見〉(三):
台中科大性平會的調查其性質係屬行政程序,關於刑事訴訟上嚴謹的法則並不當然適用。惟鑑本案情涉及師道尊嚴與固有倫常,為求慎重客觀公正,學校性平會在調查認證的過程中,應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的嚴謹態度,邀請具「刑事偵查」、「刑事鑑識」、「刑事判案」經驗之專家學者,蒞席指導提供建議協助「背書」,如此方可彌補調查能力、強化證據認定,俾免「閉門造車」「一廂情願」「自以為是」之悠悠之口,但台中科大未思此道,仍然「一意孤行」,實屬遺憾。
〈校園輿情〉(四):
此次學校發生性騷擾事件,是否能在沒有客觀積極證據的情況下,僅靠空口無憑的一面之詞,而做出有無「犯罪」的認定?
〈本刊芻見〉(四):
學校性平會審查委員依據調查結果所作出的「自由心證」,雖然不受刑事訴訟法的拘束,但其「心證」亦需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的嚴謹程度,如此才能讓人心服口服俯首認錯,否則難免「恐龍」之譏。
〈校園輿情〉(五):
有關男老師遭女學生告性侵的案子,我們懷疑學校的性平會根本不中立,擔心受到有心人士干擾而淪為「打手」?
〈本刊芻見〉(五):
(礙難置喙不擬評論)
〈校園輿情〉(六):
女學生遭男老師性侵乙案,學校已調查完畢,聽說學校對老師的處罰不重很輕,但是男老師不領情,居然還是提出了上訴,這又是所為何來呢?
〈本刊芻見〉(六):
本案爭點不在處分之輕重而在「犯罪」之有無,有「犯罪」才有處分,無「犯罪」則無處分,男老師維護自己的尊嚴,當然不會因為處分輕而感「皇恩浩蕩」「山呼萬歲」,退萬步而言,如果證據確鑿,就算將之推出校門「問斬」,應該也是法網恢恢罪有應得,無所怨恨。
〈校園輿情〉(七):
女學生告男老師「性騷擾」疑案,學校在尚未正式受理女學生的調查申請前,為什麼不先行檢視證據、評估案情、權衡輕重,採取「化解」紛爭消弭「誤會」的方式處理呢?為什麼非要如臨大敵、劍拔弩張、勞師動眾窮追猛打呢?最後真相大白答案揭曉,總算捉到了一丁點可以「鳴金收兵」的些微理由,並未斬獲到「大野熊」「大野狼」或「大豬仔」,耗費人力物力花費時間金錢,窮盡一切偵查能事之結果,非但沒有高潮叫人不喊爽之外,反而助長了師生間的關係緊張,憑添了老師們的人心惶惶,製造了校園的不平靜,誠可謂是得不償失,不夠CP值,學校英明的長官們,為什麼不謀定而後動?為什麼一定非要硬「幹」到見血流膿呢?
〈本刊芻見〉(七):
台中科大校園中的這個輿情反映非常具有價值,也正中了當下處理校園性騷擾案件,是否太過「僵化」的問題核心,鑑於此項嚴肅問題,涉及到法律命令、立法周延暨行政智慧等領域層面,並非三言兩語說得清處講得明白,本刊擬另行闢文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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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曾記得若干年前台灣的社會,曾在一群自詡性權鬥士的引領下,吶喊過一句「我要性高潮,不要性騷擾」的經典口號。此次台中科大性平會「初試啼聲」的「處女作」,能否締造「高潮迭起」的「性」平佳猷?本刊將持續觀察深入剖析。
為文末了,忝以一幅殊值玩味的「趣聯」結尾。
上聯「叫你爽你就爽,不爽也爽」
下聯「叫不爽就不爽,爽也不爽」
橫批「不准不爽」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