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利口酒事件,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回應如下:
新華報導網站\報導
有關民眾陳情6月初至知名賣場購買進口之水果利口酒,近日開封飲用後倒出一些類似蟑螂小蟲,民眾表示隨後感覺噁心,經就醫後,醫生診斷有腸胃發炎痛狀。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一接獲通知即派員前往該賣場,要求業者將現場同批號之進口水果利口酒開封檢查是否有民眾陳情之小蟲或異物,倘若有異物,將要求業者即刻採取預防性下架,倘無異物,仍將現場同批號之其他利口酒取回送檢驗。同時亦將請民眾提供未開封之同批號利口酒,由本局帶回送檢驗。
依據菸酒管理法,上市酒品均須合乎酒類衛生標準規定:酒類或用於酒類中添加物不得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倘未能符合酒類衛生標準即為菸酒管理法第7條定義之劣酒,應以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進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並予回收、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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