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回應】 有關台中市施姓男大生於3月19日返家途中與執勤中的民間救護車發生交通事故不治案
新華報導網站\報導
衛生局表示,媒體報導今年3月19日民間救護車與男大生發生車禍事件,衛生局於事發接獲案件後,即啟動行政程序調查,經查該輛民間救護車為接送醫院處置完畢的民眾返家,未屬緊急僅務範圍,不得使用警鳴器及閃光燈,因此於今年4月10日依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2條處該救護車公司6萬元罰緩。
衛生局說明,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的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二、送醫途中的緊急救護。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的傷病患之轉診。四、醫療機構的緊急醫療。
再依同法第17條規定,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違者依同法第42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表示,將持續輔導所屬救護車機構,執行救護勤務時,應合於緊急勤務下方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並應特別注意,行經路口應減速、注意左右來車及施打方向燈等交通安全,保障司機、病患與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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