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情回應】 民眾陳情美式賣場酒品出現異物 中市府:全面下架稽查送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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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表示,依據菸酒管理法規定,酒類或用於酒類中的添加物,均不得含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異物;若違反相關規定,可依菸酒管理法第48條,開罰進口業者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1條規定,要求進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並予回收及銷毀。
財政局說明,有關民眾今(5)日陳情在南屯區某美式賣場購買的一款進口水果利口酒有蟲隻異物,財政局已立即派員前往賣場稽查並取樣送檢,目前該批號的利口酒已全數下架;該位陳情民眾未開封的利口酒,也已由財政局帶回送檢中,後續將依送驗結果依規處辦。
法制局表示,消費者如對該酒品有疑慮,可依業者退貨機制退費;此案若事後釐清該瑕疵是製造業者製程疏失所致,消費者得就其具體損害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市政府消保官將視查核結果協助消費者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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