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腳駕駛急逃事故現場 警方強調逃離事故現場恐涉肇事逃逸
新華報導網站\報導
臺中市警第五分局於5月20日接獲游姓民眾報案,稱返回臺中市北屯區國強街租屋處時,察覺其所有之機車受損,故撥打110報案請求警方協助。警員吳政哲調閱周邊監視器畫面,發現係一輛銀色自小客車於倒車時不慎撞倒路邊機車,駕駛隨即赤腳下車,匆匆將機車扶起後,就上車急忙駛離現場。
經警方通知該自小客車駕駛張男到場,張男稱事後曾想回到現場找機車車主討論賠償事宜。經當事人雙方協調後,游女決定透過保險處理此事即可,張男對於游女不予追究表示感謝。惟警方仍告知張姓駕駛對於肇事後未留在現場通報警方處理之行為,會依規開單告發。
警方提醒,在發生交通事故應即停車留在事故現場,並通知警方前來處理,以釐清肇事責任。逕自離開事故現場不僅無助於問題解決,還可能被視為肇事逃逸,警方將依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予以告發。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禁止發表涉及他人隱私、含有個人對公眾人物之私評,且未經證實、未註明消息來源的網路八卦、不實謠言等。
3、讀者留言內容不代表《新華報導》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