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回應
新華報導網站\報導
有關媒體報導故宮內部正評估以「台北故宮」申請作為商標之一,故宮說明如下:
一、本院全銜為「國立故宮博物院」,歷年參加大陸地區文創展會、司法訴訟,均以完整全銜名稱為之;各項品牌授權、出版品及文創商品,亦均完整全銜載示。評估申請「台北故宮」為商標之可行性,目的並非為取代「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正式名稱或商標,而係增列「台北故宮」為商標之一,作為阻卻第三方濫用本院名義之維權使用,原有商標、全銜均完整繼續使用。
二、近年多有中國地區廠商,以「台北故宮」名義販售未經本院授權之商品,甚至以「台北故宮」名稱冒充本院之被授權方,於市場行銷,侵害本院權益(如:廈門三希御賞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案例),造成本院形象及名譽負面影響。為正本清源,本院委請專業單位評估以「台北故宮」為載示名稱及申請註冊之可行性,以免因本院未使用該名稱(台北故宮)卻欲排除他人使用,造成採取司法救濟舉證之難度。隨著網路商業發達及侵權態樣日益更新擴大,本院擬以「台北故宮」名稱申請商標註冊,意在阻斷消費市場恣意冠名、託辭受有委任等情事,其目的在維護國立故宮博物院權益。
三、故宮說明,本案經於113年12月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認為以「台北故宮」取得註冊,應能更有效遏止第三方利用近似商標註冊,或是冒用院方名義行銷之侵權行為。又商標布局跟註冊宜階段性處理,第一步於我國註冊,後續再研議推進到其他國家或區域。本案目前徵詢學術及法律各界意見,本院迄今並無以「台北故宮」名義到大陸地區申請商標之案例,亦未有此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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