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媒體報導本院羈押中之被告林O佐 裁准戒護就醫乙事說明
新華報導網站\報導
關於媒體報導本院羈押中之被告林O佐裁准戒護就醫乙事,簡要說明如下:
一、按「被告受傷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看守所得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事後由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以書面陳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見通信者,有前項情形時,看守所應依職權或依被告申請檢具診斷資料速送裁定羈押之法院為准駁之裁定,經裁定核准後由看守所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羈押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O佐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273號)經本院羈押禁見中,被告因有坐骨神經痛等情形,經臺中看守所於113年12月間,依羈押法第56條規定,向本院通報申請讓被告戒護就醫,本院准許被告戒護就醫,被告經與主治醫師討論後,決定就其罹患之病症分次進行手術治療,就部分病症已於113年12月間行進行微創手術,就其餘病症另安排於114年1月9日戒護就醫住院治療。至於被告罹患詳細病症及診療內容資訊,因事涉被告(病患)個人隱私權益,本院不便公開揭露。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讀者留言內容不代表《新華報導》立場
3、《新華報導》也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