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技士 廖姓被告等貪污案件 偵查終結起訴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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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案由黃鈺雯檢察官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
貳、偵查結果:
一、被告廖○○(男,62年次)、陳○○(男,50年次)、黃○○ (男,65年次)等3人提起公訴。
二、起訴罪名:
(一)被告廖○○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二)被告陳○○、黃○○所為,均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參、簡要犯罪事實:
一、被告廖○○自民國101年間起任職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歷經建設課約聘人員、清潔隊隊員、建設課技士等職務,在建設課任職期間負責鄉公所採購案件發包、履約管理、驗收、審核結算文書資料等業務,其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經辦111年至113年採購案期間,向被告陳○○(廣○公司、廣○土木包之實際負責人)、黃○○(信○公司、信○土木包之實際負責人)收取每件小額採購工程標案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000元之賄賂。
二、被告陳○○、黃○○為避免其等所承攬之小額採購工程驗收、請款等程序遭刁難,分別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被告陳○○交付被告廖○○共64件小額採購工程標案之賄賂共計19萬3000元;被告黃○○交付被告廖○○共2件小額採購工程標案之賄賂共計1萬元。
三、犯罪所得估算:20萬3000元。
肆、偵查中自動繳回犯罪所得:被告廖○○於偵查中自動繳回犯罪所得20萬3000元。
伍、求刑意見:
審酌被告陳○○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配合檢廉機關調查,因此查獲本案犯行,建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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