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中華統一促進黨陳述意見書
《讀者胡永丞來函,內容不代表本刊立場》
陳述人:中華統一促進黨 負責人:張馥堂
代理人:張 靜律師
一、 據民國(下同)113 年 11 月 7 日新聞報導,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政黨不應該有惡性發展,本黨長久以來危害中華民國存在,對民主憲政秩序有很大戕害云云。又據 113 年 11 月 6 日內政部之新聞稿表示,本黨系統性、組織性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接受中國資助介入選舉、破壞治安、侵害人民集會權利,顯有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情形云云。但核上情,全都是內政部及其部長毫無證據及罔顧事實之說法,本黨深以為誤!
二、 民進黨從來就是主張台獨,否定中華民國的存在,而本黨從來就是主張中華民國存在與大陸和平統一的政黨,什麼時候民進黨開始這麼擁護中華民國的存在?諷刺的是要下架甚至焚燒中華民國國旗、拒絕唱中華民國國歌,要求更改中華民國國號,要制憲建國,不都是民進黨跟其附屬組織一直在做的事嗎?本黨有幹過這些事嗎?
三、 政黨的確不應該有惡性發展,但民進黨這些年來幹了許多惡性發展的事,,括豢養 1450 抨擊在野政黨,養 青鳥括圍立法院阻擾立法院議事,花納稅人的錢大辦青鳥宴,反觀本黨有做這些假公濟私而見不得人的事嗎?
四、 政黨的確不該戕害民主憲政秩序,但民進黨的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針對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第 9 號判決,不都是在戕害民主憲政秩序嗎?總統及行政院針對覆議法案未成,為達目的,就違憲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而監察院就覆議結果,深知與其行使職權無關,也根本無權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憲法法庭也都不拒絕受理,這不是在戕害民主憲政秩序嗎?本黨只是一個小黨,民進黨卻是執政黨,執政黨都能幹出戕害民主憲政秩序的事,其影響力及殺傷性那是本黨所能比及?
五、 民進黨在野幾十年,都主張廢除集會遊行法或至少改申請集會遊行的許可制為報備制,但在民進黨執政後,卻有能力改變而不改變,仍沿舊慣,以致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經常受到戕害,這難道不是民進黨造成的嗎?本黨何曾有侵害人民集會或遊行權利?
六、 說本黨破壞治安,更是有邏輯的謬誤。因本黨有三萬多名黨員,偶有極少黨員有破壞治安之事,就說成是本黨在破壞治安,這正是以偏概全的謬誤,而民進黨個別黨員就沒有破壞治安的事嗎?
七、 又說本黨系統性、組織性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接受中國資助介入選舉,有證據嗎?本黨的黨綱有要系統性、組織性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的規定嗎?中國會資助如本黨這樣的小黨嗎?就算想資助,本黨會接受嗎?能接受嗎?台灣的海基會的成立不正是為台灣人民在中國的諸般事宜在台成立及發展的組織嗎?
八、 由上述二至七所述,如果本黨該解散,那民進黨基於相同理由,不是更應該解散嗎?從陳水扁、陳哲男、吳乃仁、許添財、陳明文、顏萬進、李進誠、馬永成、高志鵬、鄭文燦、陳啓昱、徐炳豐、施金樹等人的貪污案,許多都已是判決確定之事實,照內政部的理由及邏輯,民進黨就是一個貪污黨,根本就不應執政而應被解散,不是嗎?而內政部所有對本黨的指控,都沒有任何證據,只能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台灣的執政當局,已到了無法無天、天怒人怨的地步,找個統促黨出氣,格局何其小哉!
九、 本黨成立已 20 年,始終堅持創黨的宗旨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在憲法言論、結社自由保障下生存發展,絕無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或治安的行為,反而挺身反制台獨組織及台獨者之違法、違憲行動,維護民主憲政尊嚴,何罪之有?
十、 是請內政部打消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本黨的想法與進一步作為,不要違反行政中立,成為民進黨的東廠與鷹犬,而多為人民、人民團體謀福利、護民主、維自由,才是人民之幸、國家之幸!
敬 陳
內政部政黨審議會 公鑒
中 華 民 國114年1月2日
陳述人:中華統一促進黨 負責人:張馥堂
撰寫人:張,,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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