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補充說明》離譜!體育老師堅持就能讓員警進入校園帶走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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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議員李中揭發,因為老師不滿學生的道歉態度就報警,並在沒有家長與校方人員陪同的情況下,直接將學童帶回派出所做筆錄;李中議員認為教育界與警界相當缺乏兒童保護的法治觀念。盧秀燕市長聞知後震怒,認為該校教育人員相當不適任、沒有保護好學生,立即指示教育局長就校長、主任、老師與轄區督學責任嚴加辦理。
李中指出,他日前接獲一位家長投訴,表示其兒就讀西區某國小六年級時,今年3月26日課堂上與老師發生糾紛,他獲知後立刻要求其兒隔日要向老師道歉,但3月27日該老師卻因為其兒道歉態度不佳直接報警,並在員警要將其兒帶走時,才說只是要嚇唬其兒,事後其兒被移送少年法庭。
李中表示,他無意介入該老師與學生的糾紛細節,但他在乎的是,學校是教育機構,學生有甚麼問題,應該是由校規來處理,怎麼會一點小事且不是有立即危險的現行犯樣態下去報警,並在沒有傳票與家長陪同的的情況下,讓員警直接從校園把小學生帶走,這對學生的心靈與人際關係的傷害是非常大的。
李中認為當年威權時代員警都知道要尊重校園自主,但這幾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紛紛制訂,教育人員與警察人員卻反而對兒童保護與校園自主等概念十分缺乏,他希望警察局與教育局要對此做好相關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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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李中議員質詢的焦點,是「程序違法」、「兒童人權」。
1、學校老師、主任、校長,是否有意識到,未滿十二歲的兒童,與成年人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
2、依據「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警察要進入校園,必須獲得主任秘書級以上同意且陪同,才能進入。
3、校園內的爭執,又非緊急事件或嚴重的現行犯,有沒有必要接受老師的報案要求,立即從校園中把學生帶走。
4、警察要把人帶走(不管今天是在學校或者哪個人的家中),都應該要先出示傳票等法律文件。
另,有與家長聯繫,但家長尚未同意接受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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