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蔻、蔡玉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宣判 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23號被告周玉蔻、蔡玉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判決
新聞摘要:
一、緣周玉蔻、蔡玉真於民國111年9月22日、23日於民視《辣新聞152》節目及其等個人臉書分別發表如判決書附表一、二「言論內容」欄所示言論,並利用「非法利用之個資」欄所示張淑娟個人資料,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張淑娟名譽之事,並非法利用張淑娟之個人資料。
二、周玉蔻、蔡玉真均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23號被告周玉蔻、蔡玉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9時29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一、周玉蔻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二、蔡玉真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貳、事實摘要:
周玉蔻、蔡玉真均為新聞工作者,分別擔任談話性節目主持人、評論員,因見蔣萬安受提名擔任111年臺北市第8屆市長選舉候選人,故認蔣孝嚴於88年所爆發晶華酒店緋聞案女主角真實身分尚不明而有炒作空間,而於111年9月22日、23日於民視《辣新聞152》節目及其等個人臉書分別接續發表如判決書附表一、二「言論內容」欄所示言論,並利用附表「非法利用之個資」所示張淑娟姓名、婚姻、職業、社會活動及照片等個人資料,而指摘、傳述張淑娟即為晶華酒店緋聞案之女主角而有與蔣孝嚴發生不倫,同時指摘張淑娟嘗試攀附權貴,於擔任空服員時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足以毀損張淑娟名譽之事,並非法利用張淑娟之個人資料。
參、理由摘要:
一、本院依周玉蔻、蔡玉真之供述,及證人張淑娟、戴芝蕙證述、電視節目與臉書截圖、媒體報導等資料,認周玉蔻、蔡玉真於民視《辣新聞152》節目及其等個人臉書,以文字及圖畫傳述足以毀損張淑娟名譽之事,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且所指摘內容並非事實,且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亦非屬可受公評之事,更未經合理查證,同時非法利用張淑娟個人資料,各均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並從一重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
二、量刑之說明:
(一)周玉蔻、蔡玉真均為知名新聞工作者,並係政論性節目頗具聲望之主持人、評論員,得以表徵反應社會百態意見,對於時事評論針砭均得以帶動社會輿論,然而,其等卻在根本未曾向張淑娟查證之前提下,假借部分具體存在之事件(如張淑娟為中國小姐、華航空姐等)刻意與不實事由、時間錯置、拼湊、扭曲而形成之假消息之張冠李戴手段,於傳播媒體、社群網路上傳述不實貶抑張淑娟名譽,及利用張淑娟個人資料之言論,引致其他新聞媒體廣泛報導,使全臺灣甚至及至世界各地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閱覽,使其資料無端與緋聞、攀附權貴、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誹謗言論永遠連結,對於張淑娟名譽、個人資料造成之難以挽救、彌補之毀損。
(二)周玉蔻自始否認犯行,蔡玉真雖為認罪之表示,然業自承其目的僅係為請求緩刑及輕判,且認為起訴內容與事實顯有出入,並自認並無犯意之表示,暨爭執證人戴芝蕙之證述內容,而為實質具體爭執之答辯,顯難認其有真誠認罪悔悟之情,二人犯罪態度均難認良好,復衡以周玉蔻、蔡玉真除均指涉張淑娟為緋聞案女主角外,周玉蔻就指摘張淑娟攀附權貴、蔡玉真就指摘張淑娟擔任空服員時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言論分別為主要提出者,客觀誹謗言論行為相當。
(三)爰參酌刑法所列各量刑事由、所涉犯各罪法規範目的及本刑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另考量周玉蔻、蔡玉真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妥適裁量衡酌上述之刑。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唐玥、陪席法官邱于真、受命法官張家訓。
伍、本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得上訴。
陸、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希望能遏止惡意爆料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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