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司法黃牛案 起訴被告2人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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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吳昇峰檢察官偵辦司法黃牛詐欺案件,認定被告邱○○、歐○○(執業律師)利用被害人不諳司法訴訟程序,佯以有管道得為被害人疏通司法案件而詐取財物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262萬元,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吳昇峰檢察官前於113年7月4日指揮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邱OO等人之住居及營業處所,訊後認被告邱OO所涉詐欺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延長羈押均獲准;被告歐OO則由檢察官諭知交保5萬元。
調查發現,本案許姓被害人前因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下稱前案)遭投資人集體告發,被害人乃向被告邱OO諮詢司法調查程序,詎被告邱OO竟利用被害人不諳司法訴訟,急欲擺平前案官司且畏懼身陷囹圄之機會,向被害人佯稱:已找有力人士關說及行賄司法單位云云,致被害人受騙而支付1100萬元。另被告歐OO受被害人委任為前案辯護人,亦利用被害人亟欲解決前案訴訟心理,趁機亦以「過路費」、「通關費」、「調查局那邊有認識的人」、「要靠關係的東西,都不會是免費的」等名目,向被害人施詐索討律師費用高達200萬元,使被害人迫於形勢所逼並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歐OO有能力向司法單位疏通案情,而以匯款、交付車輛抵償等方式支付律師費用,被害人發現真相後不甘受騙,委任3位律師提出告訴。
全案經檢察官縝密偵辦,傳訊多位證人並分析相關金流資料,認被告2人上開所為均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嫌明確,偵結起訴並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被告邱○○犯罪所得1100萬元、被告歐○○犯罪所得162萬元(所收200萬元之其中38萬元,係分予不知情而同受被害人委任之林○○律師,不予計入犯罪所得)。另請法院審酌被告邱OO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尚有悔意;被告歐OO身為在野法曹,理應恪遵職守、監督司法,並盡力維護當事人利益,竟為一己之私,向對其有信賴關係之當事人傳布不實訊息,使當事人誤信金錢即可買通司法人員,且到案後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等情,量處適當之刑,以資懲戒。
詐欺犯罪日益猖獗,猶以具備法律專業者竟不知潔身自愛而擔任司法黃牛,嚴重敗壞司法之信譽及廉潔性。本署將持續配合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及依法務部鄭銘謙部長指示:「嚴懲重罰詐欺犯罪、追討被害人財產損害」政策,徹查此類詐欺及司法黃牛案件,以遏止不法並維護社會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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