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監察院糾正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及建國啤酒廠案 國土署:後續將依監察院糾正意見檢討 以維護都市計畫審議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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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有關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未訂定明確標準部分及臺北市二級都委會審查通過之建國啤酒廠都市計畫變更案。國土管理署回應,有關「個案變更」訂定明確嚴謹之允許標準部分,現在針對個案變更已要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具變更理由、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辦理時程與急迫性、無法納入該地區通盤檢討辦理之具體說明等項,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共同認定,若有以下情形者,則不宜認定辦理個案變更: 1.已列入地方政府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重大設施建設計畫,但尚無具體建設計畫內容者。2.已有具體建設計畫內容,但無辦理之急迫性者。3.其他無法提出辦理急迫性之個案情形」,後續會依據監察院糾正函意見進行檢討,邀集地方政府共同研商及精進相關規範,以維護都市計畫審議客觀性。
有關建國啤酒廠都市計畫案,國土管理署表示,本案分為「原變更案」及「新變更案」兩部分。原變更案因無法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已撤案;另「新變更案」為「變更臺北市中山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啤酒工場保存與活化使用)工業區為大學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因涉及臺北科技大學校地發展必要性、文資保存與台酒啤酒文化活保存問題等,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討論後決議將彙整各界意見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討論,本案將於113年9月10日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繼續審議,會持續聽取各界意見,審慎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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