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黨告發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狀 別 刑事告發狀
告 發 人 司法改革黨 設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2 號 13 樓之 5
代 表 人 張 靜 住同上
告 發 人 曾淼泓等
告發人 兼 張靜律師 台東縣台東市四維路 3 段 50 號
共同告發代理人
被 告 王俊力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31 號
蔡英文 中華民國前任總統 請依職權查明最新戶籍資料
上列被告因瀆職罪,依法告發事:
一、緣前桃園市市長鄭文燦在桃園市政府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亦即華亞科學園區土地開發案,就此區段徵收範圍內的「龜山鄉工五自辦市地重劃區」農業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廖俊松為其土地使用分區得以變更為「產業專用區」用地,遂期約賄賂鄭文燦,鄭文燦即於民國(下同)106 年 9 月 14 日晚間,在其市長官邸收受賄款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涉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 1 項第 3 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下稱職務收賄罪)。惟查鄭文燦上揭犯行,早於 106 年間就有人向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舉,而分有他字案由承辦檢察官偵辦有年。
被告王俊立則係於 109 年 3 月起就任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卻在其知情之下,指示(不論明示還是暗示)承辦檢察官予以簽結,並經其核批在案。據悉,被告王俊力是受了前總統蔡英文之授意,在當時現任總統的壓力之下,就不再繼續偵辦鄭文燦。而依司法及檢警調人員、律師從業人員之經驗法則,一件刑案在案發之初最容易掌握案情與證據,隨著時間的消逝,證據愈來愈容易滅失而愈難發現及掌握,但此案卻在今(113)年 7 月初經桃園地檢署重啓偵查後,未及 2 月,桃園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就將鄭文燦以職務上行賄罪提起公訴,顯示桃園地檢署承辦檢察官過去之逕予簽結並由被告王俊力核批,絕對不是因證據不足,只是不願繼續偵辦罷了。
二、眾所周知,鄭文燦是蔡英文的愛將,後來曾貴為行政院副院長,被外界稱為蔡政府時期的大阿哥,偵辦其職務上行賄罪,顯具有高度的政治性。然蔡英文於 105 年 5 月 20 日上任總統以來,一直都插手司法及檢警調,即以追查蔡英文假博士的彭文正博士之被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黃偉於 110 年 3 月 29 日濫行提起妨害名譽之公訴(其提起公訴不久就調升台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嗣後再被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姚念慈法官(其被李震華律師公開指責為「司法敗類」)於 110 年 11 月 19 日遭違法通緝就是一顯例,故被告蔡英文與王俊力應有共同之犯意聯絡,明知鄭文燦為有罪之人,卻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涉犯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濫權不追訴罪。
三、仔細查看如今鄭文燦被提起公訴所依憑之證據,主要還是在 106 年間就已檢舉而由檢調所掌握之鴻展公司(由台塑企業總管理處前總經理楊兆麟、前執行副總經理侯水文,與林口五工重劃區建廠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也即重劃區重劃會負責人廖俊松合資設立)於 106 年 9 月 12日解約人民幣帳戶定存及分別於 9 月 13 日、14 日取出 420 萬元的書面證據,與 9 月 14 日晚間行賄者廖俊松父子到鄭文燦官邸行賄 500 萬元的錄影及監聽證據,還有就是鄭文燦於 107 年 8 月 13 日在其官邸返還 500 萬元賄款予廖俊松之子之相關證據。至於今(113)年 7 月以來的偵查作為,包括在鄭文燦的施姓助理家中扣得的現金 87 萬 9,590元,及到鄭文燦家中搜出的不明現金 678 萬元,反而與 106 年間的行賄案都無關。因之,此案在 109 年 3 月間被告王俊力任職桃園地檢署檢察長時,早已在桃園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卷宗內所呈現的證據,其實都已可構成明知鄭文燦是收賄有罪之人,卻因來自蔡英文的壓力,被告王俊力無故不使鄭文燦受追訴,即逕核定簽結在案。如果被告王俊力不核批簽結,並要求當時的承辦檢察官堅持下去,而有意繼續偵辦、訴追,以其當時為桃園地檢署之檢察長,焉有不能繼續訴追而辦下去之理。而被告王俊力後來於 110 年 11 月 15 日從桃園地檢署檢察長,調任為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此一重要情治職務(被外界稱之為台灣的情報頭子),此與蔡英文之決意絕對有關(按:據了解調查局局長此一職位的調動,向來都是由總統主導,法務部長及行政院長都無從置喙)。更離譜的是,被告王俊力還於 113 年 4 月間在其調查局局長任內,竟到台塑企業集團大樓高調面見了上揭刑案的被告楊兆麟而全然不避嫌,是被告王俊力的操守實有問題。今蔡英文總統任期於 5 月 20 日屆滿,僅不過月餘,現任的桃園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就重啟偵查,為何沉寂 7 年的老案可以在俞檢察長手裡復活,作為關鍵人物的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就端看是否願意追辦下去而已!
四、茲因被告王俊力現為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而台北地檢署之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31 號為其居所地,告發人之告發此案,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地院固有管轄權,但要苛責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其頂頭上司,恐有強人所難之嫌,故請台北地檢署承辦本案之檢察官聲請移轉管轄至亦有管轄權之桃園地檢署偵辦,比較合乎人情事理,也不違反法理,故有請承辦檢察官聲請移轉管轄。
五、綜上,請鑒核。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 1 3 年 9 月 2 日
具狀人 司法改革黨
代表人 張 靜
讀者張靜律師提供圖文、告發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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