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員警涉嫌圖利等案件 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1人獲准、交保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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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吳昇峰檢察官偵辦員警利用取締民眾交通違規勤務機會涉嫌圖利案件,於民國113年9月4日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警政署政風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持法院核發搜索票搜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所屬派出所等處共計9處所,約談犯罪嫌疑人12名、證人9名到案說明。
檢察官複訊後,認定被告李○○(時任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巡佐)自民國109年間起,因受不當請託而介入違規案件,共同於公文書為不實登載藉以圖利他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爰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被告陳○○等10人(均為警職)分別諭知新臺幣3萬元至20萬元交保候傳,被告蘇○○1人則無保請回。
臺中地檢署呼籲取締交通違規之公權力行使攸關人民交通安全、公眾利益,執法人員應依法行政,本署將秉持勿枉勿縱之精神,持續調查釐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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