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澄清】臺中市政府嚴守行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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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嚴守行政中立,守護行人安全,未同意於「人行道」上集會係避免行人被迫走上車道造成危險
依據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二項規定:「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故申請人使用道路需先取得本局使用道路同意後再向警察局申請集會遊行。
道路人行道係供行人行走,市府建設局為道路主管機關致力於維護行人安全,排除人行道障礙物,本案係申請於「人行道」集會恐因放置攤位及集會人潮眾多造成其它行人無法通行,各種使用道路申請均依據集會規模及道路人行道條件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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