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更二字第6號戴姓被告等二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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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更二字第6號裁定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一、戴姓及郭姓被告二人之犯罪嫌疑,有卷內證據及相關證人證詞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均重大。
二、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知戴姓及郭姓被告與共犯等人顯然相互熟識,關係並非一般,難認被告二人對以不合營業常規之方式損害台鹽公司及台鹽綠能公司利益毫無所悉。又本案陳姓共犯現經通緝在案,再考量本案犯罪事實及金流複雜,涉及經手之人員甚多,相關案情及潛在犯罪事實仍待檢警釐清,故如使被告二人交保在外,顯然有勾串證人或有湮滅、變造、偽造證據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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