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進口生理食鹽水法源依據為藥事法第55條 羅廷瑋痛批:引用法條之重點為「不得出售」,既為不得出售又何來健保共擬會議依規定核價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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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食藥署今(10)日召開記者會,回應專案進口生理食鹽水法源依據為藥事法第55條及「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7 款「申請供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或重大災害之用者」予以核准。立委羅廷瑋召開記者會痛批,依食藥署所引用「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7 款之規定,請問:生理食鹽水屬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重大災害的哪一項?
羅廷瑋表示,藥事法第55條第1項「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及「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經核准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讓與或轉供他用;.....。」,食藥署所引用法條之重點為「不得出售」,既為不得出售,又何來健保共擬會議依規定核價的道理?既然法源依據是《藥事法》第55條及「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請衛福部將專案進口的生理食鹽水「補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購藥新增成本差額」的金額,全數還給國人,國人繳納的健保費不因政府政策延誤所造成的損失,由全民買單,政府應將付出去的錢還給國庫。
羅廷瑋強調,半年前就知道永豐廠有狀況,以行政機關及查廠人員的過往經驗及敏感度,第一次查廠時看到的缺失,覺得半年後可能改得好嗎?為什麼不及早因應?現在要用健保總額去支應這些費用。
針對食藥署莊聲宏署長表示,專案進口輸液雖然不適用藥害救濟,衛福部會協助透過消保法求償。對此,羅廷瑋指出,衛福部已失職在先,進口的生理食鹽水,因為沒有我國藥品許可證,所以無法適用我國藥害救濟,究竟求償對象要找誰食藥署避而不談,也沒進行查廠,以其它國家已查過為由,就當做沒問題,輸液是食藥署專案進口,出事只負責協助求償,既然如此永豐何必強制關廠?藥品的專法就是藥事法,消費爭議才適用消保法,要食藥署不要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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