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凡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均應遵守國籍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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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人擬擔任公職之相關規定,內政部表示,國籍法第20條已明文規定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此規定係為確保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
內政部重申,為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之情事發生,已於98年3月30日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於渠等就職前,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簡言之,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之國籍,均應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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