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說明】 議員關心市府顧問是否應至議會備詢? 中市府:內政部函釋無須列席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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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議會今(21)日民政業務質詢,有關議員朱暖英、陳俞融、陳淑華關心市府顧問是否應到議會備詢。
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48、49條等規定,地方行政機關應向地方立法機關提出報告、接受質詢或提出說明者,以一級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為限,而機要顧問屬於不具決策權限的幕僚人員,不屬於法定應列席人員。另依內政部函釋說明,直轄市政府機要任用的有給職顧問,尚無列席報告、備詢及說明的法定義務。
此外,依台中市議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4條規定,各種委員會開會時,得就所討論事項向市府所屬各局處會,以及公營事業機構等單位提出質詢,由各有關單位首長就其職掌業務範圍負責答覆。因此,無論就地方制度法、內政部函釋或市議會規定,市府顧問均無須至議會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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