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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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
憲法法庭今(9)日就聲請人張凱翔為薪給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35條第2項等規定,及教育部105年1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號函等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即《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本案憲法法庭前於本(113)年3月12日行言詞辯論,全體大法官於今日下午3時蒞庭宣示判決。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上網公開。
本判決由蔡大法官烱燉主筆,計有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張大法官瓊文加入全部、朱大法官富美加入意見書叁、肆部分)分別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加入)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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