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修正三讀 明定網購平台應提供賣家資料
記者黃登洲◎臺中報導
在網購平台買到標示不明的商品,卻找不到賣家負責,該怎麼辦?這類的問題,未來有解了。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於今年5月3日三讀通過,增訂網購平台業者(如蝦皮、樂天、嘖嘖等)有義務提供主管機關商品刊登者或販賣業者資料,法案將於總統公布後1年施行。
法制局指出,近日接獲消費者投訴,在網購平台向賣家購買水槽不鏽鋼過濾器,到貨後,商品包裝上標示「stainless steel 」(不鏽鋼),但正常使用2天就出現明顯鏽斑,質疑賣家商品標示不實。然而,原網購平台上,卻未載明賣家實際名稱與聯絡地址,致難以向主管機關申訴。
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網路電商與實體店面一樣,販售商品的標示都應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但是,常發生消費者網購商品後,發現包裝標示涉不實,向主管機關要求賣家負責時,賣家網頁卻僅標示「賣家代稱」,並未揭露實際賣家姓名或公司商號名稱,也沒有聯絡地址,導致主管機關在個案稽查或消費爭議處理上,難以有效進行。
李局長說明,此次商品標示法修正,明定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網購平台提供會員賣家資料,若平台拒絕配合還有處罰規定;另外,商品標示法修正前,對於違反商品標示的業者,是一律先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才處罰,恐怕難以遏止重大違規案件。這次修法,對於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有相當危害性者,賦予主管機關有權處罰,可以強化規範網售商品標示的正確性。
法制局消保官也提醒市民,網路無國界,跨境購物風險高,消費爭議難解決,建議消費者選擇在台合法登記的電商購物平台,才能減少消費糾紛,順利買到心儀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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