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地方法院黃姓被告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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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394號黃姓被告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一、犯罪嫌疑重大
黄姓被告之犯行有聲請書附件證據清單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2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等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之原因及理由
被告所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被告所述需與相關共犯或證人對質詰問始能釐清案情,相關共犯涉案及分工情節仍待調查,本院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三、羈押之必要
被告所為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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