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北市議員陳○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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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現為臺北市議會第14屆議員,亦係立錡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錡雲端公司)、國亨行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國亨公司)、富又康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又康公司)、立展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展公司)及臺灣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創新公司)等公司之實質負責人;白○萍為陳○文之配偶;康○錡為立錡雲端公司及維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維鑛公司)登記負責人;陳○麟為大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大嘉公司)負責人,亦為立展公司出資股東;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係上市公司(下稱台通公司,負責人係李慶煌),陳○玲於112年以前即擔任台通公司董事迄今;李○豪為李慶煌之子,自112年11月起擔任台通公司董事長特助;石○宇在台通公司擔任工務部經理。渠等7人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托監視器系統雲端建置圖利案陳○文與康○錡均明知陳○文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公職人員,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圖陳○文個人之利益,惟陳○文仍於112年4月至6月間,依其市議員職權索資、質詢或施壓,及利用其職權機會就「臺北市社會局就公托中心監視器系統雲端建置案」政策是否及如何執行等範疇進行干涉,終致臺北市社會局決定依臺北市光纖BOT案之架構,委請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智光公司,其母公司為台通公司)就臺北市社會局下轄各公托中心辦理監視器系統雲端建置案。陳○文透過關係安排台智光公司向康○錡採購該公司辦理臺北市社會局公托監視器系統雲端建置案所需使用之監視器及相關硬體設備,並與立錡雲端公司簽立台灣智慧光網社會局影像系統雲端建置合約書,契約價金新臺幣(下同)共1,081萬7,520元後,陳○文則自立錡公司帳戶匯出759萬8,940元至康錡獨資成立之維鑛公司,供維鑛公司進行履約,剩餘金額321萬8,480元即為陳○文實質所取得之不法利益。
二、立錡雲端公司資本不實案
陳○文就立錡雲端公司之設立借用他人名義出資300萬元作為股本,待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後,陳○文即指示白萍將該300萬元股本,全數匯至陳○文永豐銀行帳戶,以此方式收回已繳納之股款300萬元。
三、國亨公司資本不實及偽造文書案
(一)陳○文出資設立國亨公司,陳○文、白○萍就國亨公司112年5月間資本調整事宜,由白○萍製作國亨公司股東同意書,並依照陳○文指示,於同意書上偽簽名義負責人蔡○怡之署押,再將前揭虛偽不實之股東同意書持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增資、股東出資轉讓等登記作業,使公務員誤以為股東蔡○怡確實同意,而為不實之登載。(二)陳○文指示白○萍於112年5月23日,從國亨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14萬700元後存入東成公司帳戶;同日又從國亨公司同一帳戶匯出76萬3,420元至品雅公司帳戶,而以國亨公司資產支付立展公司營業用途之支出,而將屬於國亨公司所有之總計90萬4,150元(含30元匯費)款項侵占入己。(三)陳○文與白○萍於國亨公司112年5月資本調整時,陳○文將增資之420萬元匯入國亨公司並經核准完成增資登記後,卻指示白○萍陸續提領208萬元後交給陳○文,以此方式收回陳○文因前揭增資所繳納之部分股款。(四)陳○文、白○萍未經其他股東同意,即由白○萍於112年12月25日將國亨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441萬元增資款,匯入陳○文實質控制之富又康公司永豐銀行帳戶,復又轉匯至霖興公司充作富又康公司向霖與公司採購鍋爐等費用,而將屬於國亨公司所有之441萬元款項侵占入己。
四、立展公司資本不實案 陳○麟與陳○文明知大嘉公司之水電空調工程款僅為800萬元,竟由陳○麟以大嘉公司名義,開立總計金額2,000萬元之不實發票,交予立展公司作為出帳憑據,並開立金額總計2,000萬元之支票予大嘉公司,以讓陳○麟藉此收回已繳納之1,200萬元股款,並於109年9月3日經市政府核准立展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
五、台通公司內線交易案
(一)李○豪為台通公司董事長特助,其於113年2月18日18時許,即知悉台通公司實施庫藏股消息,亦知悉此消息對台通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於台通公司實施庫藏股消息禁止交易期間,利用其富邦證券帳戶,為台通公司股票之交易,並獲取不法利益1,361萬6,602元。陳○玲係台通公司董事,於台通公司實施庫藏股消息禁止交易期間,利用凱基證券帳戶,為台通公司股票之交易,並獲取不法利益計3萬4,960元。 (二)李○豪於113年3月14日8時30分時獲悉台通公司遭搜索時,亦知悉此消息對台通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仍於台通公司遭搜索消息之禁止交易期間,利用其富邦證券帳戶,為台通公司股票之交易,並獲取擬制不法利益計954萬6,050元。石○宇於台通公司遭搜索消息之禁止交易期間,利用其元富證券帳戶,為台通公司股票之交易,並獲取擬制不法利益計57萬1,500元。
案係本署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陳○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對於主管、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公司法第9條第1項資本不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等罪嫌;白○萍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資本不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等罪嫌;康○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對於主管、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公司法第9條第1項資本不實等罪嫌;陳○麟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資本不實、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等罪嫌;李○豪、陳○玲、石○宇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157條之1第2項內線交易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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