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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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為審理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案、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行政院聲請案、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總統賴清德聲請案及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 公告
公告內容:
壹、言詞辯論期日
憲法法庭為審理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案、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行政院聲請案、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總統賴清德聲請案及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貳、爭點題綱
(請各聲請人就各自聲請部分表示意見)
一、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暨修正條文全文,及同日公布之刑法第141條之1,其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瑕疵?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列條文之規定,是否違憲?
(一)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
(二)質詢部分:第25條
(三)同意權行使部分: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
(四)調查權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3條之1第2項
(五)聽證會部分: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
(六)其他受理部分
三、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是否違憲?
參、本件公開書狀列表網址: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id=352966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id=352993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id=353005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id=353008
肆、法庭之友聲請許可及意見書提出期限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如認其與上開案件有關聯性,得於113年7月20日(收文日)前,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經許可者,應於同年7月31日(收文日)前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
伍、旁聽及公開播送事宜: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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