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少重訴字第1號被告少年A男及B女被訴案件宣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少重訴字第1號被告少年A男及B女被訴案件宣判
被告少年A男及B女因共同涉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中午,在新北市某國中對被害人楊姓學生為割頸等不法行為,致被害人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後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屬實,起訴法條亦適當,依檢察官起訴法條分別判處A男有期徒刑九年,B女有期徒刑八年。
本院113年度少重訴字第1號被告少年A男及B女被訴案件,於今(30)日上午11時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壹、主文:
A男處有期徒刑九年。B女處有期徒刑八年。
貳、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如新聞要旨。
參、被告二人於行為時均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有刑法第18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適用。
肆、 量刑審酌理由
一、被告二人因誤認暴力得以解決紛爭之偏差觀念,在本不應有任 何暴力發生的校園內為本案犯行,所為嚴重危害校園安全,且造成被害人寶貴的生命消逝,被害人雙親痛失摯愛,產生永遠無法抹滅之巨大傷痛,檢察官及被害人家屬均請求從重量刑。
二、惟考量被告二人之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參與之身分(動手、主事者)及程度、下手方式等一切情狀, 而被告二人於少年觀護所期間分別經多次諮商、晤談後,已漸能覺察而反省自身之過錯及不當言行,然仍須時間予以學習及調 整。另衡以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內相關實務類似案例之量刑參考,認有必要藉由較長期以機構矯正處遇的方式,以加強、 調整被告二人的身心狀態健全,並教育及導正被告二人的偏差觀念與行為。
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3條規定,本件審判不公開之。
陸、本案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柒、合議庭成員:
少年法庭審判長劉麗君、陪席法官崔玲琦、受命法官江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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