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被告張綱維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宣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被告張綱維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宣判
一、 張綱維為遠航公司及樺福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為了詐取遠航公司之重整利益,向臺北地院佯稱會以自有資金挹注遠航公司,遠航公司不用負擔資金成本,但實際上卻是借高利的民間借款出資遠航公司,還讓遠航公司負擔借款本金及高額利息,張綱維又在遠航公司副董事長鄭晴文、遠航公司主辦會計人員陳建州的配合下虛增遠航公司的收入,隱匿遠航公司要當安泰銀行貸款案債務人乙事,讓臺北地院以為遠航公司獲利良好,已擺脫債務,重建更生,因而裁定重整完成,使張綱維詐得重整利益。張綱維又以「轉調樺壹款」為名義,把遠航公司的資金轉至樺壹公司「保管」,實際上是侵吞遠航公司的資金。張綱維為了打消樺福集團公司對遠航公司高達約30億元的債務,還把樺福集團公司名下難以變現的不動產賣給遠航公司,使遠航公司財務更進一步惡化。最後,遠航公司因財務狀況不佳,張綱維遂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無預警宣告遠航停航。
二、 張綱維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侵占、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民用航空法等罪,共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不得易科罰金)、1年(得易科罰金)。鄭晴文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侵占、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共判處有期徒刑3年(不得易科罰金)、8月(得易科罰金)。陳建州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共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得易科罰金)。
三、 張綱維、鄭晴文其餘被訴部分(合作金庫貸款案、樺福集團逃漏稅)無罪。廖燦昌、黃伯川、陳世卿、林文理、呂明昇、孫翊溱、劉佩璇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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