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新北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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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OO(依精神衛生法第39條規定,應遮隱其姓名,下稱黃男)因罹患重度憂鬱症接受治療,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出院返回新北市新莊區民本街住處,與黃母同住,並負責照顧黃母,翌(25)日9時30分許,在上開住處內,因黃母拒不配合黃男所為起居照料,並自責先前讓黃男之弟辭職來照顧自己,黃男不滿黃母無視其以往長期照顧付出,仍一昧關心黃男之弟,在誘發重度憂鬱症下,一時情緒失控,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將黃母頭部往該處陽台之玻璃門撞擊,並持續毆打黃母之頭、臉部及身體四肢,致黃母之頭、頸部、軀幹及四肢受有多處外傷頭皮大面積出血、併有顱內出血,創傷性神經軸突損傷、腦水腫等傷勢,因而皮下軟組織出血及腦損傷死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經依國民法官法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合議審理後,判決黃男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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