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針對媒體報導「法評會合理化法官霸凌」、「院長霸凌案竟嘲諷被害人」等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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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導,法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前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法官涉及職場霸凌案,於2名關係人到會說明時,嘲諷質疑,並作成「不付懲戒」之決議等。法官評鑑委員會說明澄清如下:
一、對於前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法官涉及職場霸凌之行為,經本會於113年5月10日以112年度評字第7號作成決議,依法官法第38條前段規定,本件「請求不成立」,非依法官法第37條所定之「不付評鑑」,先此敘明。
二、本會為合議制,各項決議均經全體委員充分討論後對外公告。本件係經本會依職權進行調查,綜核司法院所提供之資料,並斟酌關係人甲女、乙女到會說明之內容、受評鑑法官所提書面及委任代理人到會陳述之意見等全卷資料,綜合判斷後所作成。本會雖認受評鑑法官言行已構成職場霸凌,但依法須達「情節重大」程度,方能作成請求成立之決議。經委員縝密而慎重之討論,綜觀其行為之態樣、目的、方式、頻率、人數、受侵害之權利及所造成之影響等整體情狀,審議過程費時甚多,最終動用表決,投票結果認未達法定「情節重大」之程度,始依法作成請求不成立之決議。非如部分媒體所報導,僅以「損及司法威信」、「影響民眾權益」或有無重大惡意等因素,作為請求不成立之認定基準。
三、本會審議案件,向來秉持審慎態度處理,報導內容指稱本會預設立場、以嘲諷語氣質問關係人、偷笑等,與事實並不相符,本會深表遺憾,籲請各界勿做過多揣測,還給本會純淨的評鑑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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