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眾消極拒絕酒測案, 第五分局相關說明如下:
記者黃登洲\臺中報導
拒絕酒駕已是全民共識,但仍有需多民眾心存僥倖,甚至還有民眾被警方取締酒駕使出怪招,有拖延時間、佯裝吹氣配合,甚至做假動作,這些小動作最後都有可能被視為消極不配合酒測處理。 臺中市一名洪姓男子,於15日凌晨0時許騎車行經太原路三段附近,因行車飄移不穩遭員警攔查。巡邏員警葉威廷、王帥智發現洪男身上散發濃濃酒味涉嫌酒駕,警方告知權利後,依規定給予漱口實施酒測。 酒測過程中,洪男以各種方式拖延,頻頻使出假吹氣、中斷吹氣等招數,導致酒測器呼氣取樣不足頻頻失敗,明顯消極不配合酒精濃度採樣。警方告知酒測罰則之標準及法律效果多次,也告知拒測的相關規定,但洪男不斷猶豫是否拒測,也不斷辯稱自己願意施測,但還是持續呼氣取樣不足,反怪罪警方刁難要讓他超過標準才肯罷休,讓警方十分無奈,在施測與取樣失敗之間來回超過10次,僵持許久。最後警方見洪男在警方數次明確指示下仍無法完成,亦無其他不能完成呼氣之情事,判定其消極拒絕酒測,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4項2款告發拒測18萬,當場移置保管該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且需吊扣該部機車牌照2年。
第五分局警方呼籲,拒絕酒駕是全民共識,消極不配合酒測也無法逃避責任。駕駛人若在10年內第2次酒駕拒測,罰鍰將更為嚴重,達36萬元。若再犯,則將因前次所處罰金額而加罰18萬元,並吊銷駕照及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駕駛人不應有任何輕忽或僥倖心理,以免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危險。
受訪人為東山所副所長許信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字第 56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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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於對原告進行酒測前及過程中,不僅對酒測方式及消極拒測之法律效果之說明極為詳盡,並且多次親自示範吹氣,且不厭其煩告知原告須大口持續吹氣不能中斷,以及不可以用舌頭或牙齒抵住吹嘴,亦不可以咬住吹嘴,且原告於檢測之初亦表示曾經有吹過等語,...已明確知悉吹氣之方式及消極不吹氣之法律效果,惟原告於受測過程中用舌頭抵住吹嘴、用牙齒抵住或咬住吹嘴、短促間歇式吹氣、未閉緊嘴巴,讓氣體自嘴唇縫隙逸出等諸多行為,藉此消極不配合員警對其實施酒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字第 465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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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已合法踐行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之正當法律程序:
...員警於酒測前示範正確吹氣方式,原告客觀上雖有配合警方多次進行吹氣程序,惟其吹氣時不遵行正確吹氣方式,造成吹氣量不足,儀器無法感應,核其所為仍屬消極拒測,是原處分認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試」之違規行為而製單開罰,並無違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502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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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詢問原告飲酒結束時間,並告知原告拒測之法律效果,原告仍不停以聯絡律師為由持續打電話,並向員警爭執車輛並非發動狀態等語,而員警即按下拒測鍵,並列印酒測單。由此可知,員警對原告告知檢測之流程及事項並進行酒測時,原告藉故拖延時間,對於員警準備對其實施酒測置之不理,是原告已構成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之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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