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吳佩芸關心違反兒少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違法人僅公告姓名難以識別等議題,台中市政府說明:
記者魏永忠\臺中報導
台中市議會今(2)日舉行第4屆第1次定期會民政業務質詢,市議員吳佩芸關心違反兒少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違法人僅公告姓名難以識別等議題,台中市政府說明:
社會局表示,台中市去年有55件因兒虐違反兒少權法遭裁罰案件,其中6成加重裁處。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及意旨,為維護兒少權益,更嚴𧫴認定違法行為,所以裁罰對象以及裁罰金額均相對提高。
社會局指出,市府修正兒少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訂定裁罰參考表,審酌行為人動機、手段、行為結果及犯後態度等綜合調查結果,作為行政處分依據,並分別依個案不同情況加重處分額度,並非外界所指均一律裁罰最低6萬元,同時也修正保護處理機制及流程,強化托育場域兒虐案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等行政作為。另對於議員建議揭露行為人的身分證字號,社會局將衡酌個人資料保護法、兒權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再行研議。
法制局說明,針對違反兒少法案件,目前各縣市政府普遍皆訂有統一裁罰基準,並多以「違規行為次數」作為酌定罰鍰額度的基準,以兒少法第49條規定的兒虐事件裁罰(罰則規定於兒少法第97條)為例,台中市的裁罰基準為「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姓名如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者,得免予公布)第一次處6萬元、第二次處15萬元、第三次處30萬元、第四次以上每次處60萬元;市府裁罰基準第3點更規定「本府得依案情情節之輕重,依本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因此社會局可依個案違規情節輕重,予以適當加重或減輕處罰。
另針對議員建議公布身分證號碼前6碼,揭露更多資訊,法制局指出,由於兒少法第97條僅規定「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針對違規行為人姓名相同,無法辨別情形,法制局將與社會局研擬適切資訊揭露方式,在符合法規原則下落實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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