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必終凶》吳總裁顯森議員 切記!切記!
鄭建勳\文
前言:
吳顯森議員性喜檢舉、動輒告人。檢舉,不敢用真實姓名偷偷摸摸,不若社長用真名甚至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通通列上,行事光明磊落,舉止坦蕩蕩。不若偷摸卑劣見不得光「鼠輩」之舉者。
吳顯森告人已然達到爛濫告程度。《新華報導1987》社長在下面的報導中,已經暗示吳顯森《訟必終凶》了,也或許書讀不多因此不解其意,切也不請教律師這四個字到底啥意思?事實上,縱使律師知曉但也不會說,畢竟對性喜興訟告人的吳顯森,在律師眼中可是大客戶,有錢不賺?那可是和錢過意不去的!
截至目前,《新華報導1987》社長就吳顯森違法亂紀行為,已經持續在《新華報導1987》報導了124則。換言之,吳顯森大概也命令大雅分局偵查隊同仁不少於70次,前往議員服務處報到,製作社長妨害名譽告訴的筆錄。
由於吳顯森「無差別」提告多人(分享新華報導者也告)、高達數十次,不僅大雅分局人仰馬翻,連檢察官都困擾不已。
與此同時,也是被吳顯森提告的媒體記者黃鈺,婷日前打電話問檢察官就吳顯森提告開庭一事時,檢察官表示要「併案」處理,若社長持續報導到年底選舉,那檢察官辦公桌上的卷宗材料,不就久要高達數十公分?
檢察官佛心來著,因此社長等人於是就不用每次被吳顯森提告,就每次要到大雅分局製作筆錄。為此,吳顯森沒見到社長似乎很不爽,生氣的要警察「拘提」社長到分局製作筆錄!
社長日前也報導過《告人者,人恆告之》一文。提到告人要有證據,如果沒有事證動輒告人,最終是要踢到大鐵板的。
告人不是利用司法資源震懾對方的一種工具,畢竟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加「惡霸」行徑則寸步難行,那只能關起門「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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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報導於2022/1/10 下午2:48)
今天上午,新華報導社長收到「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告訴人是前「蘋果日報」林*鋒者告社長「妨害名譽」、「違反個資」、「恐嚇」等罪嫌,但因新事證不足動搖原不處分之結果,聲請再議為無理由,臺中檢察分署作為駁回之處分!
社長看問題不僅具前瞻性、也有睿智處理問題。林*鋒沒有讀熟法律的書本所以打官司是在浪費司法資源,至於奔走偵查庭對社長來說,已然習以為常;2021年社長進出偵查庭計有4個刑事告訴案件均不起訴,2022年新年伊始有違法亂紀吳顯森議員刑事告訴1件、正醞釀著因應對策、磨拳擦掌反擊中。
前「蘋果日報」林*鋒者告社長這份駁回之處分書「恰如其份」來的正是時候,簡直就是「火星撞擊地球」般神準!內容可以讓書讀得不多、性喜以官司「震懾」對方、違法亂紀吳總裁顯森議員供參。
違法亂紀吳總裁顯森議員動輒以司法公權力「裹脅」不順其意者,但面對強大火力的社長而言,違法亂紀吳總裁顯森議員可是要低估了社長!不管是筆戰也好、打官司也罷!社長肯定讓違法亂紀吳總裁顯森議員屢屢向偵查庭報到、不不僅報到至汗流浹背、也要唉聲嘆氣!
要不,違法亂紀吳總裁顯森議員不妨向前輩、前市議員楊永昌請教,當年他對社長說「…我不必出庭,我委託律師出庭告你!…」結果呢?楊永昌議員的下場,違法亂紀吳總裁顯森議員可以向市議會秘書長彭乾銘求證結果是怎麼的一回事!刑事案件委託律師出庭的律師費一般行情在6至7萬,反正違法亂紀吳總裁顯森議員,持有之「集團違章」出租收益都是「暴利」,委任數位律師提告,簡直是拔一根毛而已!
違法亂紀吳總裁顯森議員從大雅區開車到西區自由路臺中檢察署,社長在Google地圖計算了一下路程、時間,至少55分鐘至1小時又10分。不過,慶幸的是社長騎乘大型重機,5分鐘立即到達偵查庭!
打擊摧毀惡魔黨,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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