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回應 讀者投書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回應,內容不代表本報立場》
有關讀者投書某工會辦理研習會,其理事長支領車馬費或出席費是否有不實1 案,經查勞工局未補助本市工會車馬費或出席費項目,工會各項補助費用皆依勞工局各業務權責所訂定之要點為依據,並依審核通過之補助項目付款。
本局為增進勞工生活知能,發揮敬業精神,訂定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補助勞工教育經費實施要點」,每年編列預算補助本市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依實核銷,並由本局專人專職負責審查並派員稽核。
為保障勞工團結權,依工會法規定,工會得依組織章程自行訂定財源辦法,如會費收費標準等,並依會務運作需求,編列預算使用項目:如人事費、辦公費、車馬費、出席費...等費用,並經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自主運用,非由勞工局補助及審查、發放。
又本局輔導工會每年均辦理工會會務評鑑及財務管理有492 家,並依工會法規定輔導每季召開理監事會,及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依工會法第31條規定,請各工會應依規定函送預、決算、出入會名冊、年度工作計畫、勞健保經費等予勞工局備查; 惟工會之相關提案及爭議,皆應依工會法及工會章程辦理,並由最高行政單位(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勞工局予以輔導、監督; 如有私法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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