鍵盤也有殺傷力嗎?-以數位性別暴力為觀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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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與臺東律師公會聯合邀請國立中正大學盧映潔教授講授「鍵盤也有殺傷力嗎?-以數位性別暴力為觀察中心」。
有鑑於網路、科技與數位平台日益便捷,數位性別暴力的殺傷力迅速、影響範圍廣泛,科技數位性別暴力已為全世界共同關注的重大議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與台東律師公會6月7日邀請國立中正大學盧映潔教授主講「鍵盤也有殺傷力嗎?-以數位性別暴力為觀察中心」,由張宏節院長、蕭芳芳理事長共同主持,法官、書記官等同仁及律師踴躍參加,並開放屏東律師公會會員線上參加。
盧教授首先介紹數位性別暴力,即「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並列舉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性勒索、人肉搜索、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招募引誘、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偽造或冒用身分等10種類型。
接著探討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與深偽技術相關犯罪之四法連修(刑法、性侵害防治法、兒少性剝削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如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2項,有關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佐以實務案例,指出在加害人與被害人均為未成年人(高中生)時,刑度是否過重等問題。最後盧教授就四法修法力有未逮之處加以說明:一、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缺少處罰「恐嚇散布合意拍攝之性影像」的犯罪型態;二、對成年人性影像之保護不足;三、性侵害防治法欠缺性影像被害人與網路業者溝通的可能性;四、性侵害防治法、犯權法對於即時交出/移除/下架性私密影像規範不足;五、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保護力道不足,恐限制被害人求助司法的意願;六、虛擬兒少色情物品是否適用兒少性剝削條例的問題。
綜合討論時,盧教授及與會者針對虛擬兒少色情物品是否適用兒少性剝削條例、被害人是否得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刑事保護令,而非透過法院裁定或檢察官聲請等議題熱烈交換意見,期盼透過學術與實務的相互激盪,架構完善的性別暴力防護網路,以維護隱私權與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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