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說明》司法院設置國安法庭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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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法院已成立「國安軍事專業法庭」辦理國家安全法案件,針對媒體報導陸委會表示法院應設國安法庭等情,澄清說明如下:
一、國家安全法第19條規定於112年12月1日施行後,本院旋於同年月20日發布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明定「國安軍事專業案件」所涵括違反國家安全法在內之案件類型,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應成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各法院已落實施行,為免上開報導致生誤解,爰予澄清。
二、國家安全法於108年7月3日修正前後法定刑度輕重有別,修正後刑度始大幅提高,以社會普遍關注的「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為例,修正前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修正後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近期社會關注之國家安全法案件,多數均屬舊法時期個案,本院所屬法官辦理相關案件,均係在法定刑度範圍內裁判,無輕縱之情事。
三、本院為精進國家安全案件審判量刑妥適,於110年間即召開諮詢會議,邀集院、檢及相關機關、團體共同討論,研議完成「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態樣量刑審酌時允宜注意之事項」,提供法官審酌刑度之參考。本院所屬法官學院,亦自109年起陸續舉辦「國家安全研習會」、案例研析座談會,邀集審、檢、國安偵查機關、學者共同研討,並商請國安機關協助安排專業課程,包括前往國家安全局及軍事情報局或海巡署實地教學,以進一步精進法官辦理國家安全法案件之專業性。
四、本院已多面向採取措施,提升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法相關案件專業職能,回應社會對於量刑妥適性的期待,提供良善的司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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