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就原告潘孟安、被告王鴻薇間請求損害賠償判決
新華報導網站\報導 被告王鴻薇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召開記者會發表「金屋藏潘」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指原告潘孟安接受財團供養,並將相關影片及貼文發表於Facebook臉書社群平台上,本院認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其請求被告賠償150萬元,在50萬元範圍內係屬適當,被告並應將系爭言論所刊登網址之貼文及影片移除,並不得再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前述不實言論。 至原告請求被告將本件裁判書案號、當事人欄、案由欄及判決主文內文,以二分之一版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工商時報之全國版頭版各一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X X X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716號原告潘孟安、被告王鴻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下午4時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編號2之言論刊登網址欄位所示網址之貼文及影片移除,並不得再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該貼文及影片。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貳、理由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召開記者會發表系爭言論,指原告接受財團供養,並將相關影片及貼文發表於Facebook臉書社群平台上。然原告於113年總統大選期間經民進黨徵召為總統參選人競選總幹事,自屏東縣長卸任後從屏東北上台北,委由助理尋覓租屋處所,並由原告助理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承租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自112年3月起至113年2月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6萬8,000元,合於周邊租金行情,承租期間均按月繳付租金,該助理並與原告一同居住系爭房屋。被告身為現任立法委員,亦為國民黨籍知名政治人物,已查悉原告係以合於該區域行情之租金承租系爭房屋情形下,竟仍於112年12月4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公開發表對原告不實指控之系爭言論,經賴清德競選總部召開記者會反駁,並出示系爭房屋租約及匯款單。然被告仍於其個人Facebook粉絲專頁(下稱系爭粉絲專頁),及以Reels短影片(下稱系爭影片),公開發表對原告之不實指控之系爭言論)。 二、經查: (一)依被告提出系爭LINE對話紀錄,可見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之背景,係與民進黨提名賴清德為總統參選人之事有關。依其間對話可推認爆料人早已告知被告系爭言論有關原告居住於系爭房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