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111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黃建清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
新華報導網站\報導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黃建清、吳仁惠、趙河清、蔡宏昇、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法定代理人蔡宏昇)、廖月桂、林麗美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號判決。黃建清、吳仁惠、趙河清、蔡宏昇、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法定代理人蔡宏昇)、廖月桂、林麗美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以判決就原判決附表六所示14筆土地變更登記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並駁回黃建清、吳仁惠、趙河清、蔡宏昇、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法定代理人蔡宏昇)、廖月桂、林麗美其餘之上訴(黃建清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吳仁惠、趙河清、蔡宏昇均處有期徒刑4年)。除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法定代理人蔡宏昇)前開經撤銷部分外,其餘均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詳如附件)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一、黃建清為改制前之汐止市市長,蔡宏昇因得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實為神明會,而非祭祀公業,且「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名下有大筆土地,部分土地經臺鐵徵收而有6千餘萬土地補償費,故與黃建清、吳仁惠、趙河清、張漢民(已歿)基於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由蔡宏昇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派下員名義向汐止市公所申請核發派下全員證明,黃建清則將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申請案改由張漢民承辦,張漢民則違法引用較短公告異議時限,再以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予蔡宏昇,及以公函知會改制前臺北縣政府及汐止地政事務所,使蔡宏昇得以向臺北縣政府申領前述徵收補償費,並分配予蔡宏昇、廖月桂(趙河清配偶)、吳仁惠、林麗美(吳仁惠配偶)及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蔡宏昇,蔡宏昇另向汐止市公所申請將附表六共14筆土地變更登記為「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蔡宏昇」。 二、陳盈達(已歿)得知「祭祀公業仙媽公」名下有大筆位在南港之土地,且陳盈達並非派下員,竟與黃建清、張漢民商議,轉向無管轄權之汐止市公所申請派下全員證明,由張漢民違法引用較短公告異議時限,再以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予陳盈達,並同意財產清冊變更。嗣因「祭祀公業仙媽公」原管理人之玄孫於違法公告異議期限屆滿後提出異議並向調查局檢舉,黃建清、張漢民廢止前述派下全員證明書,始未圖得不法利益。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原判決認定附表六所示14筆土地,係蔡宏昇等人以違法行為及以無相當之對價,於97年5月8日變更登記為「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蔡宏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