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報導網站\報導 一、翁茂鍾因炒作佳和公司股票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判決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准予易服社會勞動2,196小時。翁茂鍾為便利工作並逃避社會勞動之執行,乃鑽營管道獲准以臺南市警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為執行機構。被付懲戒人韓國一時任臺南地檢署主任觀護人,陳子敬時任臺南市警局局長,陳宏平時任官田分駐所所長,楊博賢時任官田分駐所副所長,其等未依法執行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涉有違失,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院審理。 二、本院合議庭依相關事證認定,各被付懲戒人分別有關說所屬、未依法監督考核所屬、怠忽職守未依法執行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及陳子敬明知與翁茂鍾有利害關係,卻長期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補品等違失行為。衡酌各被付懲戒人之數違失行為均具關聯性,依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其等追懲期間,應以各被付懲戒人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之終了日為斷,經整體評價其等所涉違失行為應處之適當懲戒處分,並計算有無逾懲戒權行使期間後,分別判決:「陳子敬休職,期間陸月。韓國一、楊博賢、陳宏平均免議。」 本件(111年度澄字第7號)已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判決,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陳子敬休職,期間陸月。 韓國一、楊博賢、陳宏平均免議。 二、事實概要: 翁茂鍾因炒作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下稱佳和公司炒股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判決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准予易服社會勞動2,196小時。翁茂鍾為便利工作並逃避社會勞動之執行,乃鑽營管道獲准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臺南市警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為執行機構。被付懲戒人韓國一時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主任觀護人,陳子敬時任臺南市警局局長,陳宏平時任官田分駐所所長,楊博賢時任官田分駐所副所長,分別有關說所屬、未依法監督考核所屬、怠忽職守未依法執行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案件等行為,均核有違失。 三、理由要旨: (一)陳子敬部分: 1.陳子敬違失行為一:翁茂鍾佳和公司炒股案於100年10月24日判刑定讞後,時任臺南市警局局長之陳子敬,於100年12月中旬臺南地檢署尚未核發翁茂鍾案件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前,即已知悉翁茂鍾透過其社交人脈自行選擇並指定至官田分駐所易服社會勞動。該月15或16日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