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市地46年 救國團將給付不當得利並歸還土地建物給中市府
記者董惟宣\臺中報導 救國團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逾46年,台中市政府104年提起訴訟。一審救國團敗訴,二審經法官勸諭達成和解,救國團將負擔所有訴訟費用、按一審判決給付不當得利約694萬元給市府,111年1月31日前更將自行拆除占用部分設施後,返還土地與建物,歸還前也將按季給付占用所生的不當得利給市府。 市府民政局表示,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長期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逾46年,市府104年底向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告訴,要求返還占用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市有土地及相關費用,第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救國團敗訴,二審高院法官勸諭兩造和解,由市府委任民政局副局長盧政遠為訴訟代理人,與救國團代表總幹事王崇綸於本月6日達成和解。 救國團經二審法官審理後,同意依一審判決內容和解。救國團應在109年1月31日前將建物移轉登記回歸市有,並且在111年1月31日前,自行拆除占用部分設施後,返還所有占用土地,並將建物部分動產騰空後歸還。 另外,救國團也應在今年3月20日前給付一審判決不當得利金額給市府,加計結算至今年1月31日合計為694萬1765元,以及一審訴訟費用144萬6745元,二審訴訟費用也由救國團負擔。 在救國團返還土地及建物點交前,應依照所使用的土地面積3293平方公尺,按季向市府繳交以申報地價7%計算的不當得利,若以107年度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7,418元計算,每年不當得利約為170萬9923元整。 市府民政局長周永鴻表示,市府堅持轉型正義與捍衛市府財產,救國團返還長期占用的市府財產,並依法院判決繳交占用所生費用,節省司法訴訟資源,市府將持續依和解內容要求救國團逐一完成應履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