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97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與被上訴人林在培間職務評定事件
新華報導網站\報導 檢察官職務平時考評紀錄表上,由直屬主任檢察官所為的初步考核,是依檢察長也就是法定考評權人的授權而為,即使受評人的直屬主任檢察官在該段考評期間曾有異動,檢察長仍得授權考評當時受考評人的直屬主任檢察官,由其本於最接近受評人並具指揮監督權責的最適職務地位,協助檢察長調查相關考評資料而辦理,不得僅因該主任檢察官未在整段考評期間內始終擔任受評人直屬主管,就逕予認定其不能為正確考評或有出於錯誤事實或不完全資訊而為違法考核。 壹、 判決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貳、 事實概要 被上訴人是上訴人所屬檢察官,經上訴人以原處分核定其民國107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9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撤銷復審決定及原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檢察官的年終職務評定,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下稱職評辦法)的規定,應參酌平時考評及全面評核結果辦理,而每年4月、8月各辦理1次的平時考評紀錄表上,由受評檢察官直屬主任檢察官所為的初步考核,是依檢察機關首長(下稱檢察長)也就是法定考評權人的授權而為,即使受評人直屬主任檢察官在該段考評期間曾有異動,檢察長仍得授權考評當時受考評人的直屬主任檢察官,由其本於最接近受評人並具指揮監督權責的最適職務地位,協助檢察長調查相關考評資料而辦理,不因該主任檢察官未在整段考評期間內始終擔任受評人的直屬主任檢察官,就有組織程序的違法瑕疵,也不得因此就逕予認定其不能為正確考評或有出於錯誤事實或不完全資訊而為違法考核。 二、本件被上訴人107年的年終職務評定,是經上訴人參酌當年平時考評及全面評核結果等,以原處分核定為「未達良好」。其中當年5至8月間(下稱系爭期間)的平時考評紀錄表,則是由同年8月29日起擔任被上訴人的直屬主任檢察官,依上訴人檢察長的授權為初步考核填載後,由上訴人檢察長簽名負責而完成當次平時考評。參照上述說明,該次平時考評並不因該主任檢察官未始終在系爭期間擔任被上訴人的直屬主管,就在組織程序上有所違法。然而原審卻未實質審究被上訴人所主張原處分程序及實體上諸多具體違法情事,是否確實有據,僅因該主任檢察官在上述時日到任,就認定其難以正確對被上訴人作成系爭期間的平時考評,有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