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將有高階官員 要「兼辦」中階區長職務?
鄭杰\臺中報導 目前臺中市政府官員之間,流傳著前朝高階官員極有可能「下放」到區公所,以高階官等職等去兼辦9職等的中階官職區長業務,官員說,莫非這也是一種幾進逼退的手法不成? 據了解,被點名到可能要「兼辦」9職等區長業務的高階官等官員中,有前朝機關首長、11職等副局長、12職等參事及11職等參議等人。 去年,市府以「官等」「官職」搞起「文字」遊戲,來調整前朝官員職務,在不違反人事規定下,10至11「官等」的官員被調整「職等」,也就是說11官等副局長「調」10職等主任秘書或「調」10職等專門委員;10官等主任秘書「調」10職等專門委員。11官等的官員可以「調」11職等的副局長,也可以「調」10職等主任秘書或「調」10職等專門委員。 市府這種引起府會為之側目、官員膽戰心驚的人事「作業」,是沒有違反人事規定的。但是,機關編制以局長最大,其次是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除了局長是政務官任用外,其餘皆為簡任官任用。 在承辦基層、股長、專員、秘書、正工程司及科長或主任、組長眼中,副局長肯定是大於主任秘書、主任秘書當然大於專門委員。雖然專門委員有的是11官等任用,而主任秘書也大多是10官等官員擔任,但在局處機關裡,主任秘書的職位,就是比專門委員大一級。 否則,局長的辦公室為何在空間規劃、裝潢、家具配置上,要比副局長寬敞奢華?副局長也比主任秘書的辦公室面積坪數多;主任秘書的辦公室當然也比專門委員來的稍有氣派些! 不談辦公室,就說公務汽車、司機、主管加給、特支費、助理、秘書、出國次數等等,專門委員、主任秘書會比的過副局長、局長嗎?而之所以有這種差別待遇,當然是建立在職位職等上的不同,換言之,官等和職等的待遇是不能等同相論的。 去年1月迄今,市府一波波的人事調整,是基於市長用人需要,這原本是無可厚非的。不過,最讓市府官員受不了的,就是副局長調主任秘書、副局長調專門委員、主任秘書調專門委員、主任秘書調簡任技正、專門委員調簡任技正、參事調參議、參議降職等。 而上述官員的主管加給,也全部被取消。此舉,讓當事人顏面無光,尤其是表現不錯、奉公守法者,之所以被整肅的理由,是選舉時站錯邊、綠色色彩不鮮明、藍色標籤太顯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