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馨慧市議員被文化部長鄭麗君提告了!
鄭杰\臺中報導 臺中市議員黃馨慧本屆議員任內不到3年期間,竟然因為在議事廳質詢2次被對方提告;因行使議員職權被告,此舉已然是臺中市議會史上「前無人後無來者」的紀錄保持者;議員問政法律賦於免責權,意即在保障議員針對市府官員執行公務時能暢所欲言沒有顧忌,但前提是要建立在不可人身攻擊或言詞羞辱上。 上次黃馨慧議員就臺中市政府機要職任用的方昇茂顧問,因拒絕出席備詢有「藐視」議員職權之舉,在議會提出強烈質詢,甚至質疑外界傳聞方某在人事調動、升遷時有「負面」的說法,此語一出,引起林市長當場錯愕並宣稱「會被告」。果不其然,方昇茂事後委任律師向臺中地檢署提出黃議員加重誹謗罪的告訴,案經檢察官偵訊調查後因事證不足,遂以不起訴結案。換言之,議員在質詢官員業務時並非無本、也沒有故意要毀損官員聲譽,就算沒有免責權保障,黃馨慧當時的質詢也並不構成毀謗的要件。 昨天,黃馨慧議員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傳票。案由是文化部長鄭麗君針對11月2日黃馨慧質詢「臺中市政府經發局將700萬元標案給了市政顧問、好伴負責人邱嘉緣」一事,委託律師事務所3位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黃議員妨礙名譽的「自訴」。 事實上,黃議員收到法院傳票的第一時間,早就有了心裡準備來打這場官司。究其因,是鄭麗君針對盧秀燕立委及黃馨慧議員召開記者會,指她投資公司並獲得台中市政府合計700萬標案一事時,鄭麗君即透過文化部發出聲明稿,表示「『完全與事實不符』,盧秀燕立委及黃馨慧議員,不但汙衊青年推動社企,甚而將中央支持台中發展汙名化,『本人實感痛心』;有關以『對價』、『圖利』等字眼指控污衊本人,毀謗本人名譽者,她將請律師提告以正視聽。」換言之,鄭麗君要採取官司自清舉措已然箭在弦上不得不發,因為這段期間黃議員並無做出讓鄭麗君「滿意」的回應? 相對於方昇茂僅委託1位律師向臺中地檢署提出「告訴」,而鄭麗君卻聘請3位律師向臺中地方法院提出妨礙名譽「自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偵察,不公開之。」也就是眾所皆知的偵查庭的告訴是不公開的,是秘密偵察原則。檢察官傳訊被告、證人、律師等出庭應訊偵察終結後,做出緩起訴、起訴、不起訴或簽結。鄭麗君的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訴,則被告在訴訟上要歷經證據調查、言詞辯論、宣判等程序,而這個過程並非出庭一次即可完成的。換言之,黃議員從臺中到台北出庭的次數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