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有分公辦與自辦兩中,簡單來說是為了實施都市計畫,就是將一定範圍內所有地主之土地進行開發,所有成本由全部地主提供土地來共同負擔,成本包括地上物補償相關費用、工程費用、「法定」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開發費用所衍生的貸款利息……等等,這些成本依據重劃前後的土地估價不同,來計算重劃後開發單位可取得多少抵費地來可進行標售,以平衡開發的財務狀況,而開發單位只需取得該計畫範圍內一半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一半同意面積就可以開發,也不必像區段徵收還要審查公益性、必要性,可以說是開發單位極為容易取得土地的開發手段。 臺中自辦重劃惡名昭彰!! 臺中市自2004年開放的開發範圍1437公頃中有近一半是自辦重劃,吸引諸如長億集團、富有土地開發公司、寶成集團等大財團爭相辦理,每一單元動輒數十億至上百億的利潤,其中單元二自辦重劃的面積最為誇張,高達186公頃,是全台最大、重劃利益最高的自辦重劃案。 依據臺中自辦重劃黎明自辦重劃(單元二)自救會之調查,進行此單元開發的富有開發公司總經理林世民,以前是省地政處派駐省議會的聯絡人,重劃會在最初成立時以人頭地主充同意人數就已經違法,理當沒有資格實施重劃,至今更衍生多起訴訟,其中交六用地地主之一的賴家多次向重劃會要求原位置分配,但重劃會卻唬騙地主的土地不能分配在交通用地上,房子必須拆除,當時地主不懂法律而簽定拆遷補償的協議記錄表,但內政部在101年針對交六用地之住戶,做出土地原位置分配的個案函釋,這代表其房屋並沒有妨礙施工或妨礙分配,依重劃相關法律規定,不需要拆遷。 後來重劃會仍以妨礙施工和簽定協調紀錄表等理由提告,要拆除他們的房屋,法官卻認定台中市政府不知道原地主在切結後可以原位置分配於交通用地上,不理會相關法律、函釋而判重劃會勝訴,隨後重劃會於3月31日申請強制執行,在書記官協調下雙方皆簽名同意4月11日上午九點多將進行房屋拆除,而今配地訴訟一審重劃會被判敗訴,重劃會不服又再上訴,此判決尚未確定,就急欲拆除人民的家園, 甚至於4月11日凌晨4點多,重劃會竟突然出動機具開始拆除賴家房屋,法院已對人民背信,司法公器竟為重劃會撐腰,重劃違法的問題罄竹難書,人民可向誰求助? 賴家更指出100年5月30日台中市地政局召開拆遷調處會議,當時重劃會派出的代表林世民